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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归责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5:40
承包合同是约好一方为他方完结作业,他方在承包方交给独立完结的作业效果后付出酬劳的合同。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束缚、分配和从属关系,只重视承包人的作业效果。
承包合同的归责准则
合同法中只就实行承包合同不妥所形成物的丢失作出一般性归责规则。归责的方法基本上归于差错职责,而不是严厉职责中的代替职责。
承包作业中致人损伤的归责问题,在合同法中无明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则依据合同法规则的承包合同归责准则,及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查验阻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的规则,在第10条中作了“承包人在完结作业过程中对第三人形成危害或许形成本身危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许选任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的规则。
由此标明,承包合同的归责方法有两个方面,一是承包人违背合同约好或怠于合理实行合同;二是定作人违背合同约好给承包人形成丢失的承当补偿职责,而不对承包人完结作业中致第三人危害及致本身危害(包含人身危害)承当补偿职责,只要因定作人对承包人的不妥定作、不妥指示、不妥监督查验等差错形成承包人致害第三者或本身危害的,才因差错而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本案原告母亲之死不是被告行为差错所造成的,被告当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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