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0:47一、 基本情况
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定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借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 000平方米供乙方运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借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借土地上经甲方赞同赞同,可自筹资金自建出产用厂房 628平方米及部分暂时厂房、围墙及出产设备,供乙方出产运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借土地场所须经乙方赞同并补偿乙方的全部丢失。协议签定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缔造厂房,平坦缔造了宽6. 6米、长 83米的路途,置办变压器。 2001年10月1日及 2002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他条款与 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共同。 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定了《协议书》,约好:乙方筹集资金,在甲方的2, 667平方米土地上建筑围墙及房子设备,建房子约 500平方米;新缔造备以租借方法由乙方先期运用,乙方每年交纳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运用期限为六年,自 1999年10月1日起至 2005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持续运用,甲方应充沛考虑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优先租借给乙方持续运用;如遇拆迁或征用,征用或拆迁费中与土地有关部分归甲方全部,与房子有关部分归乙方全部;如甲方征用或转租乙方租借的土地场所,须经乙方赞同并补偿乙方的全部丢失。该协议签定后,B公司又投入资金缔造厂房和其他房子及围墙。B公司为实行 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和 1999年6月2日《协议书》,出资缔造厂房、路途、围墙以及变压器等出产设备。协议书约好由乙方出资缔造的建筑物的产权到期后归A公司,涉案房子仅有期限2年的暂时缔造手续,没有处理其它缔造或产权手续。 2003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早免除两边签定的《协议书》。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土地于2004年8月变更为某集团公司全部,土地性质为出让地。 2006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向B公司发出告诉搬家,限令B公司于 3月31日前搬家出租借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免除或搬家的告诉,并函告A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至二审判定作出时,B公司一向占用上述土地。
2005年5月,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恳求承认B公司与A公司于 1995年10月1日、 2001年10月1日、 2002年 10月1日以及 1999年6月2日签定的协议无效;恳求判令A公司与集团公司补偿其经济丢失330万元人民币。B公司为证明其丢失建议,供给了其厂房、围墙、路途及管道等设备明细及土地征用补偿核算规范,总计3279677.3元。两被告均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