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赠与还是索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3:34
彩礼,也有的当地称为聘礼、纳彩等,在我国已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以我国先秦时期社会习俗为根底建立了婚姻“六礼”准则,即合法的婚姻有必要经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完结。其间纳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礼给女方家。跟着社会准则替换,法令的开展和前进,男方送聘礼在法令准则中现已被废弃,但做为一种习俗被沿用至今,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但是,关于彩礼的性质,究竟是一种赠与仍是一种索要?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礼,是男方以成婚为意图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向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但是,彩礼是以交给必定资产作为爱情、订亲和成婚的前提条件,这种习俗里边常常包括有一种非自愿的被逼的要素,而违背这个“规矩”的结果是非常严峻的,因此隐含有必定的强制性和钳制挟制的性质。而实在的赠与是出于心里的实在意思表明,对自己享有所有权 的资产自主处置的行为。探究其交给资产的行为是否出于“本意”、“本意”,能够看出,其向对方爸爸妈妈家人交给彩礼及资产,实质上是迫于习俗所发生的舆论压力,屈服于当地风俗构成的“亚文化”之强壮标准力气,并非心里自愿。这种情况下交给钱物,因为意思表明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属民事法令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赠与,应以索要论。因此,关于彩礼的性质,本文以为其是一种索要而非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