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与再审程序有何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0:11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子,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议是否核准死刑判定并履行死刑所应当遵从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收效裁判中的过错而对案子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二者有以下差异:
(1)审理目标不同:死刑复核是对没有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死刑案子进行复核,意图在于避免发作过错判定;再审程序的审理目标是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裁决,包含正在履行和已履行结束的判定、裁决,意图在于纠正裁判中的过错。
(2)提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定、裁决的法院自动报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则由当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或由其上级的人民法院决议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开端。
(3)提起的理由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自动将案子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不需要其他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发现已收效的判定、裁决在确定现实或许运用法令上确有过错;
(4)提起的时刻不同:死刑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有权人民法院核准;提起再审程序,法令并没有期限约束,只是在发现新罪或许无罪改判为有罪时,应在刑法规则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才干提起。
(5) 受理案子的法院审级不同:按照死刑复核程序规则有权进行复核的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子的法院,既可所以原审人民法院,也可所以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6)作出的裁判的效能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判定、裁决为收效的判定、裁决,应当交给履行;再审程序中的判定、裁决的效能取决于再审判定、裁决的程序和审级。假如原来是第一审案子,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裁决能够上诉、抗诉;假如原来是第二审案子,或许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子,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裁决是终审判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