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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6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5:35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释义第26条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服务期与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了服务期,劳作者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不属于违背服务期的约好,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作者付出违约金。
有下列景象之一,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免除约好服务期的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的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一)劳作者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作者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危害的;
(三)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作者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五)劳作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约好了服务期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一方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是否需求付出违约金的规则。
对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区别景象对待。当呈现了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景象时,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不视为违背服务期的约好。由于这些景象都是用人单位违背规则形成了劳作者合法权益的危害,在这些景象下,法令赋予了劳作者随时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
关于用人单位因劳作者存在差错而单独免除了劳作合同的景象,也应视为劳作者违背了服务期的约好,在这种情况下,劳作者也应当付出用人单位违约金。施行法令明确规则了劳作者有差错的五种景象下,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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