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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07:01

状况:失效发布日期:1987-12-26收效日期:1988-01-01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近来一些区域反映,跟着保险业务的深入开展,保险公司运营保险业务除收取保险费收入外,还有一些其他收入。如署理手续费、收入理赔及追偿手续费等等,对这些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行清晰。经研讨,现对保险公司运营保险业务获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告诉如下:一、对保险公司运营保险业务获得的各项收入均应依照规则征收营业税。但考虑到营业税征收的一般准则和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对保险公司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追偿款收入及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免征营业税。二、保险公司运营保险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暂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运营非保险业务获得的收入依照所适用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三、对保险公司运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改按下列方法核算征收营业税:每年一月--十一月份的营业税按上年度决算报表规则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征收营业税;年终决算时,按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新的决算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核算当年应征收的营业税税款总额,扣除一月--十一月份已纳税款,其差额部分为十二月份应征或应退的税款。本告诉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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