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分割一方所获竞赛奖牌 奖金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08:35
「案情」原告:刘玉坤,女,37岁,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10-1-6号。被告:郑宪秋,男,38岁,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10-1-6号。原、被告两边均系同一工厂员工,经自由恋爱后于1979年6月10日挂号成婚,婚生一男孩郑洋,现年14岁。婚后,两边因性情、志向不同,常为家庭小事喧嚷,致使夫妻感情逐步恶化。1992年5月,两边分家。1993年1月29日,两边发作口角,在撕打中,被告将原告左眼打伤,致使原告住院治疗。1993年2月16日,原告以两边感情决裂为理由,起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定与被告离婚,依法切割产业。被告郑宪秋答辩称:两边婚姻根底很好,不赞同离婚。在原告失掉双腿失望时,我自动与她成婚,婚后的家务活,是我抢着干。她之所以能在国内外伤残人运动会上屡次获奖牌,与我对她的支撑和照料是分不开的。假如原告真实坚决要求离婚,我也赞同,孩子也应由我抚育,原告每月应给付抚育费150元,房子由我寓居。原告所得奖牌17块我要一半,奖金29万元,我要19万元;婚后共同产业依法切割。「审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查明上述现实外,还查明:两边所住二室一厨高楼为单位一切。原告参与国内外残疾人运动会,先后取得奖牌17块(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所获奖金因原告装假肢一副花销22000元,看病、旅行等用去38612.83元。上述现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残联、体委,广州市体委,天津长亭假肢公司出据的材料及原告供给的各类收据证明。其家庭共同产业有:金戒指一枚、金项圈一条,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各一台,轮椅一台及练习竞赛用品,彩电、录放机、电冰箱各一台及其他家俱用品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成婚多年,生有子女,但在共同日子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家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决裂,且无和洽或许。婚生儿子郑洋表明愿随母亲日子,应尊重其志愿。承租的高楼为单位自管房,应由单位自行调整。原告所得奖牌系个人荣誉标志,不该作为共同产业切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原告因装假肢、看病、旅行等花用,已无存款。被告所诉原告得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则,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6日判定如下:一、刘玉坤与郑宪秋离婚。二、婚生子郑洋由刘玉坤抚育,郑宪秋每月担负子女抚育费60元,至其独立日子时止。三、共同产业:金戒指一枚、金项圈一条,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各一台,轮椅一台及练习竞赛用具等归刘玉坤一切。彩电、录放机、电冰箱等归郑宪秋一切。两边各人衣物归个人一切。四、奖牌17块归刘玉坤一切。郑宪秋不服此判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3条金项圈、3个戒指,一审判定只确定1条项圈、1个戒指与现实不符。1992年刘玉坤从巴塞罗纳竞赛回国在海关申报1200美元,应确定为共同产业。要求平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玉坤所取得的奖牌和奖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查明一审现实事实外,就郑宪秋上诉所指还查明:郑宪秋在原审出示了3条项圈和3枚戒指的原始发票,但其间2条项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别离赠与两边亲属;3枚戒指刘玉坤只供认拿走1枚,别的2枚查无依据,不予确定;1200元美金问题,因依据不足,不予确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当事人两边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原审法院判定两边离婚,婚生子郑洋由刘玉坤抚育是正确的,共同产业的切割亦是合理的。刘玉坤参与国际国内体育竞赛所获奖牌、奖金,系个人荣誉,有着特定人身性质,不具有共同产业的特点,不该视为共同产业切割。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1日判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