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浅谈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22:29
因为我国曾经并没有代位权准则,故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代位权的施行作程序方面的规则。《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对代位权诉讼的统辖问题作了清晰的规则:“债务人按照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但该统辖的性质、与协议统辖、裁定统辖的联系、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统辖问题,均没有清晰规则,实践中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一、《合同法解说(一)》对代位权诉讼统辖规则的性质《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规则的统辖是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仍是专属地域统辖?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则,地域统辖有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专属地域统辖之分。一般地域统辖以当事人的居处地与法院的从属联系来确认统辖,原则上由被告居处地法院统辖;居处地与常常居住地共同的,由常常居住地法院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以被告居处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令现实的发生地等为规范确认统辖法院;专属统辖由法令规则的特定法院对特定类型的案子行使统辖,这种统辖具有排他性。在确认详细案子的统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统辖的规则,其次是特别地域统辖,最终是一般的地域统辖。《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规则的统辖归于何种性质的地域统辖,对确认代位权诉讼案子的统辖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含义。咱们以为,考虑到代位权诉讼的特别性,应当将《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规则的统辖理解为特别地域统辖。理由:首要,代位权诉讼与其他类型诉讼的最大差异在于诉讼的代位性,针对这一特色,有必要将代位权诉讼的统辖确以为特别的地域统辖,以便于两边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和法院对代位权的审理与裁判。假如将该统辖理解为一般的统辖,那么关于为数众多的代位权诉讼,均需要依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令联系的性质来确认统辖,亦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针对详细案子的不同所确认的各种特别地域统辖来处理,而民事诉讼法对许多案子都规则了多个法院供当事人挑选。别的,假如要适用这些规则,首要要查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令联系性质,这样无疑使得代位权诉讼的统辖问题复杂化,不利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其次,《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尽管与《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统辖的规则相同,但前者是针对特别类型的民事案子,而后者是针对一般的民事案子而言。因而,尽管在表述上相同,即都规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但应当以为,前者与后者是并不相同的特别地域统辖。再次,不能将《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的规则理解为专属统辖。从统辖理论上来说,某类民事案子是否专属统辖,应以法令的明文规则为准,不然,不得以为其为专属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则了四类案子归于专属统辖,《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也未明文规则该条关于统辖的规则为专属统辖,因而,该条关于统辖的规则并不归于专属统辖。因而,假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归于次债务人居处地之外的法院专属统辖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该由有专属统辖权的法院进行统辖,不该一概由次债务人居处地法院统辖。二、债务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的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统辖问题如前所述,《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关于统辖的规则归于特别的地域统辖,债务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的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归于涉外民事诉讼。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则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该规则相对民事诉讼法的其他华章而言是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的联系,应该优先适用,只要在该篇没有规则的情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华章的规则。代位权胶葛归于产业权益方面的胶葛,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则,确认统辖法院。这意味着代位权诉讼能够由合同钓签定地或实行地、诉讼标钓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助产所在地、被告代表组织所在地钠人民法院统辖。《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关于代位权诉讼统辖的规则,应该视为代位权诉讼统辖的一般性规则,不适用于涉外代位权诉讼,不然,债务人只能向国外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显着不合理,既不利于债务人行使其权力,也不利于维护国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违反了我国民诉法关于涉外案子统辖的基本原则。故涉外代位权诉讼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则确认统辖法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