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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4:12

《罗永源律师法制论坛》以法说案(四)
农 村 土 地
征 收 与 补 偿
网友问:
罗律师,最近有一个商人来咱们村征占土地,说是要在咱们这儿建一个旅游公司,我也跟其他乡民相同,与他签了土地生意合同,村支书也在合同上签了名,村委会也在合同上盖了章,不知道这个合同有没有法令效力?又不知道有多少种补偿?各种补偿是什么意思?补偿费怎样分配?补偿规范规则怎么?不知道我是否吃亏了,想请罗律师帮我解释一下。
罗永源律师答:
网友你好!
你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你与开发商签定的土地生意合同,有没有法令效力?
答复如下:
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土地征收的程序大致是,由需求用地的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请求,经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一致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向农人征收土地的权力。不论是乡民个人,或许是乡民委员会,未经国家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私自生意土地,都是违法的。违法行为签定的合同,是没有法令效力的,也是没有法令保证的。
你与开发商私自签定的土地生意合同,虽然村党支部书记签了字,乡民委员会盖了章,但由于该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因而,该合同是没有法令效力的,是不受法令保护的。
你问的第二个问题是:土地征收补偿费有多少种?
答复如下:
土地征收补偿费有四个方面:
一是土地补偿费;
二是剩余劳动力安顿费;
三是青苗(即农作物)补偿费;
四是地上附着物(如该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设施等)的补偿费。
你问的第三个问题是:各种补偿费是什么意思?
答复如下: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后,形成该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而给予农人的经济补偿。
剩余劳动力安顿费,也便是咱们一般所说的安家费。是因国家征收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后,该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必定削减,不幸中就形成了该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产生了剩余的劳动力(即土地削减后,人口不幸中相对添加),因而给予这些剩余劳动力日子上安顿的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后,形成该被征收土地的农业承揽经营者,在该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丢失,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后,形成该被征收土地附着物的所有人,在该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丢失,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你问的第四个问题是:土地征收补偿费怎么分配?
答复如下:
土地补偿费,是补偿给被征收土地的团体经济组织的,因而,该团体经济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力参加享用与分配。
剩余劳动力安顿费,是用于安顿剩余劳动力个人的日子补偿的,若该剩余劳动力需求安顿,其安顿费则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团体经济组织,或许发给担任安顿该剩余劳动力的有关单位。若该剩余劳动力不需求安顿,其安顿补偿费则直接发给该剩余劳动力个人。
青苗补偿费,是补偿给该被征收土地的农业承揽经营者个人的;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补偿给该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个人的。
你问的第五个问题是:土地征收的各种补偿费的补偿规范怎么?
答复如下:
土地补偿费和剩余劳动力安顿补偿费的补偿规范,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则。
比方犁地的征收补偿费,是依照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6-10倍补偿;
剩余劳动力安顿补偿费,是依照需安顿人口,依照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4-6倍补偿,最高每公顷不得超越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1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偿费总和,不得超越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30倍。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照实践丢失来补偿。
以上补偿规范的规则,跟着人们日子水平的不断提高,可适当调整。
乡村私自生意土地,常常存在着一些掌握着乡村生杀之权的人员,上通下达,彼此交流,任意压低土地生意价格,坑害老百姓,从中中饱私囊的现象,可憎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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