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09:57稳妥公司城乡居民大病稳妥市场退出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大病稳妥(以下简称大病稳妥)退出办理,标准稳妥公司退出大病稳妥业务的行为,维护参保大众合法权益,完善大病稳妥制度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施行城乡居民大病稳妥的定见》等,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办大病稳妥的稳妥公司依据稳妥监管要求退出大病稳妥业务的行为。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稳妥公司,包含稳妥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组织。
第三条稳妥公司退出大病稳妥业务应当遵从维护被稳妥人合法权益、尊重合同、平稳过渡的准则。
第四条我国保监会担任稳妥公司总公司退出大病稳妥业务的监督和办理。
保监局担任辖区内稳妥公司分支组织退出大病稳妥业务的监督和办理。
第五条除专业健康险公司外,稳妥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监管组织暂不再将该总公司及其分支组织列入大病稳妥资质名单:
(一)注册资本低于人民币20亿元且净资产低于人民币50亿元;
(二)中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归纳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
第六条稳妥公司总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监管组织三年内不再将该总公司及其分支组织列入资质名单:
(一)因大病稳妥业务遭到行政处罚的,或许一年内其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下同)大病稳妥业务遭到行政处罚到达3家次以上的;
(二)一年内有3家次以上省级分公司不再被列入资质名单的;
(三)大病稳妥投标文件违背有关法令、法规和监管规则的;
(四)在大病稳妥投标过程中招摇撞骗,彼此勾结投标报价,歹意压价竞赛,阻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赛,危害投标人或许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向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或许其他不正当竞赛手段获取中标,走漏投标人供给的参保人员信息;或许指派、赞同其分支组织的上述行为;
(五)承办大病稳妥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付出手续费或佣钱、中标服务费、咨询费等;给予或许许诺给予稳妥合同约好以外的回扣或许其他利益;或许赞同、指派其分支组织的上述行为;
(六)发作专职服务部队严重不足、理赔服务质量低下、走漏被稳妥人信息或其他严重影响大病稳妥业务正常运营的严重状况;
(七)在大病稳妥合同期间内单独半途退出。
第七条稳妥公司省级分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保监局三年内不再将其列入大病稳妥资质名单:
(一)因大病稳妥业务遭到行政处罚的或许一年内其分支组织因大病稳妥业务遭到行政处罚到达3家次以上的;
(二)呈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的景象。
第八条稳妥公司在暂不被列入大病稳妥资质名单期间,不得承办新的大病稳妥项目。
第九条正在运营详细大病稳妥项目的稳妥公司呈现第六条第(三)至(六)项规则,或许因该项目遭到行政处罚的,稳妥监管组织可令其在当时稳妥年度完毕后退出该项目且三年内不得承办该项目。
第十条已中标大病稳妥项目但还未签定稳妥协议的稳妥公司,因为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呈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所列景象,当地保监局可责令该稳妥公司不得与投标方签定稳妥协议,三年内不得承办大病稳妥,保监局可帮忙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从头进行投标或按原投标成果由其他公司递补。
第十一条运营大病稳妥项目期间,因稳妥公司原因无法持续运营或持续运营将对大病稳妥业务构成严重后果时,当地保监局洽谈政府有关部门后,应及时指定其他稳妥公司予以代管,并要求原稳妥公司在当时稳妥年度完毕后退出该项目,且三年内不得承办该项目。
第十二条有关大病稳妥资质名单变化的状况,各稳妥公司可在保监会及保监局网站上查询;稳妥监管部门要求稳妥公司在保单年度末退出大病稳妥项目的决议,应当以书面通知方式作出,并一起函告与该稳妥公司签定大病稳妥协议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保监会或保监局要求稳妥公司退出大病稳妥项目的,应帮忙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挑选其他有资质的稳妥公司接受原大病稳妥协作协议。
第十四条稳妥公司应按大病稳妥协作协议实行相应职责责任,不得拖赔、惜赔或下降服务质量,在协作协议期间完毕时,应合作新承办的稳妥公司做好交代作业,做好资料、信息移送,保费结算、服务对接等作业,构成相关记载或陈述,并经各方签署承认。
第十五条稳妥公司承办大病稳妥业务,除本办法规则外,不得单独退出。
大病稳妥合同两边协议免除稳妥合同不适用本办法。但稳妥公司应依据合同相关约好做好退出联接作业,禁止危害被稳妥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稳妥公司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签定大病稳妥合一起,可将本办法规则的退出景象作为免除协议的适用条款,约好退出的详细流程,并在退出时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