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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与旧合伙企业法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20:21
新旧合伙企业法的差异
在合伙人的法令职责上,新合伙企业法和旧合伙企业法的首要差异:
一、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则,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当职责。
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只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有限职责,为了维护买卖相对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些状况应当公示,让买卖相对人知悉。因而,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则:有限合伙企业的称号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挂号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人有限职责维护的革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有限职责也不是肯定的,当呈现法定景象时,有限合伙人也会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则:第三人有理由信任有限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并与其买卖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买卖承当与一般合伙人相同的职责,即对该笔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四、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色,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不同于一般合伙企业的规则,首要包含:
1、假如合伙协议有约好,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将悉数赢利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还有约好外,有限合伙人能够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买卖;
3、除合伙协议还有约好外,有限合伙人能够自营或许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赛的职责;
4、除合伙协议还有约好外,有限合伙人能够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转让或许出质,而不必经整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天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而要求其退伙;
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天然人逝世、被依法宣告逝世或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安排停止时,其继承人或许权力承受人能够依法获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历。
五、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一般合伙企业一章中以专节“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对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职责作出了特别规则。
1、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供给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设立为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适用本法关于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的职责规则。
此外,合伙企业法只标准注册为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而许多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并未注册为企业,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则,但在职责方式上也能够选用合伙企业法规则的特别的一般合伙的职责方式。因而,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则,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令采纳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当职责的方式能够适用本法关于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当职责的规则。2、对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款只承当有限职责,为维护买卖相对人的利益,应当对这一状况予以公示。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则,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称号中应当标明“特别一般合伙”字样。
3、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职责方式。这是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准则的最要害的内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学习国外的立法经历,并结合我国实践,将其规则为: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合伙企业债款的,应当承当无限职责或许无限连带职责,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产业比例为限承当职责。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款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款,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4、对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债权人的维护。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款只承当有限职责,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维护相对削弱。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则了对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债权人的维护准则,即执业危险基金准则和工作稳妥准则。规则: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应当树立执业危险基金、处理工作稳妥;执业危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形成的债款;执业危险基金应当独自立户办理;执业危险基金的详细办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5、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实质上仍然是一般合伙企业,因而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则,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本法未作规则的,适用本法关于一般合伙企业的规则。
六、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破产问题初次作出了明确规则,即: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债权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也能够要求一般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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