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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产假天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2:31

昆明市产假天数规则
女职工契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则生育和怀孕流产的,享用下列产假待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少于90天(其间产前度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添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添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定见,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30至42天产假;
(5)女职工产假期间处理《独生子女证》的,添加产假15天;
(6)女职工晚育的,添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享用产假和怀孕流产假的,应持有医疗机构开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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