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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过高问题之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6:54

一、问题的提出:
例1:某国有企业员工已根本下岗,为处理员工住宅,经有关部门赞同由员工个人
出资建筑集资房。企业将该房子发包给某公司承建,承建方为维护本身利益在合同中约
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形成乙方罢工,不然每罢工一日则每日按工程总额的3%付出违
约金。其时企业的领导因惧怕今后新就任的领导随意中止合同的实行,故也赞同签下如
此高额违约金合同。当房子建之封顶时,新经理就任并以新任领导班子不了解工程状况
为由要求承建方中止施工,等候建造方告诉后再康复施工。罢工期间,承建方虽也与建
设方商议复工之事,但其并不活跃要求复工。直至罢工一个月承建刚才请求复工。该工
程造价约100万元,每日违约金高达3万元,而承建方罢工期间的丢失仅为4万元。
例2:某标的额为10万元的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好拖延实行违约金规范为每日2
000元,即每日为标的额的2%。因买受人拖延实行10万元付款责任被对方诉至法
院。依照两边约好的核算规范,其时已拖延200天,违约金40万元,且诉讼期间还
在一天一天往上累计。
以上两事例均属典型的违约金过高的事例。例1中依照该工程造价100万元计
算,每日违约金3万元,一个月违约金高达90万元。如按合同实行,意味着建造方除
需付出100万元工程款外,还需付出90万元违约金,简直与工程本价共同,而罢工
期间的实践丢失仅为4万元。例2中除了清晰的利息丢失,并无其它直接丢失。两案当
事人在抗辩时均提出违约金约好显着过高,要求调低违约金,详细规范要求参照银行逾
期利息计息规范履行。现在的逾期借款利息计息规范为日万分之二,而例1中日3%即
是日万分之三百,是日万分之二的150倍;例2中的日2%也是日万分之二的100
倍。
二、有关约好违约金的不同观念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是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自行约好违约金且违约金能够高于实
际丢失的法律依据。合同法中未规则法定违约金;该条款对约好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没
有一个详细的规范,即未拟定相应的上限和下限,但能够恰当调整。当然,笔者以为下
限虽无详细规范,但当事人完全能够经过其它条款来救助,即能够要求依照榜首百一十
三条之规则,要求违约方补偿其丢失,而无须经过要求调高违约金这一难以掌握之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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