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12:10房地产租借胶葛统辖法院?
有观念以为,房子租借合同从性质上讲,受《合同法》调整,是债务债务胶葛。合同胶葛统辖总准则,第24条“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一起征引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复【1986】2号作出《关于房子租借胶葛怎么确认统辖问题的批复》,即:凡在租借联系存续期间发作的房子补葺、租金、腾退等胶葛,一般应由房子所在地法院统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更契合“两便”准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统辖。
笔者以为,房子租借,是以房子的使用权收益为意图,应引用专属统辖,第34条第1款,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何谓“不动产胶葛”?触及不动产品权类权益胶葛而不包括债务类胶葛?)
若被告对本诉的统辖权存有贰言,(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当事人向本诉的统辖法官提出贰言一起,递交了反诉状,法院在统辖权贰言问题妥善解决前,是否应该承受被告提交的反诉状?
事实上,法院将统辖权贰言驳回的裁决书与被告的反诉状一起寄送给了原告,而此刻,被告就统辖权贰言的裁决上诉期没有届满。原告很疑问,我也是。
就反诉而言,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原本对反诉也有统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独自提起时,假如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统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