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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探矿权怎样才能更节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1:26

A企业近期预备出资10亿元,收买B企业持有的探矿权。B企业由两个自然人股东出资1亿元建立,探矿权是B企业的专一财物,账面价值1亿元,评价价值10亿元。
B企业请中介机构规划了交税谋划计划,计划主张:A企业首要收买B企业股东持有的股权,再选用特别重组方法吸收兼并B企业。这样,B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收入只需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比直接出售探矿权少缴一道企业所得税;A企业以特别重组方法吸收兼并B企业,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
从表面上看,此计划好像对两边都有利,减少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担负。但其实不然,谋划后两边整体税负不只没有减少,反而有所添加。
A企业直接收买B企业探矿权
这种方法下,B企业获得转让探矿权收入10亿元。探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尽管依照无形财物进行办理,但转让中不归于营业税税目中无形财物的转让规模(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能、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不征收营业税。一起,采矿权不归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则的“产权搬运书据”所罗列的5项产权(产业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能使用权),不征收印花税。可是,转让方企业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企业的个人股东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B企业获得转让探矿权的转让所得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10-1)×25%=2.25(亿元)。
B企业的两个股东分得税后赢利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0-1-2.25)×20%=1.35(亿元)。
A企业受让探矿权的行为依据税法相关规则,无须缴交税款。
A企业直接收买B企业探矿权,两边整体税负为2.25 1.35=3.6(亿元)。
A企业先收买B企业股权再吸收兼并B企业
这种方法下,B企业的两个股东将股权转让给A企业时,获得转让股权收入10亿元,依照产业转让收入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0-1)×20%=1.8(亿元)。A企业吸收兼并B企业时,因其归于同一操控下且不需求付出对价的企业兼并,契合特别重组条件,A企业承受B企业的探矿权的计税根底,能够被兼并前企业的原有计税根底承认,不承认转让所得,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可是,谋划计划忽视了一点,即尽管A企业出资10亿元,从B企业本来的两个自然人股东手中购买了B企业的股权,但B企业的财物并未发生变化,也未获得所得和交纳企业所得税,兼并前B企业的探矿权的计税根底仍是1亿元,兼并后探矿权的计税根底也仍是1亿元,兼并后的A企业在今后摊销无形财物时,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1亿元,比直接收买探矿权税前少摊销9亿元,多缴企业所得税9×25%=2.25(亿元)。
这样,A企业先收买B企业股权,再吸收兼并B企业的两边整体税负是1.8 2.25=4.05(亿元)。
比较两个计划的整体税负能够看出,在不考虑后一计划因特别重组引起递延交税的情况下,选用该计划后,两边整体税负不只没有减少,反而添加4.05-3.6=0.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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