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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赔偿约定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2:57
免除同居联系后补偿约好的效能
——武X霞与洪X青欠款纠纷案
【案由】告贷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5)朝民初字第2238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定日期】2005年6月20日
【原告】武X霞
【被告】洪X青
【威望录入】国家法官学院《我国审判事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事例卷
裁判规矩:
两边免除同居联系时,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许诺给付精力危害补偿金的,该欠条合法有用受法令的维护。
根本案情:
被告与原告系爱情联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在两边免除同居联系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许诺给付原告精力危害补偿金,尔后两人分手。
争议关键:
现原告持该欠条要求被告实行给付责任,是否能遭到法令的维护。
裁判理由:
在本案中,被告所出具的欠条的意思表明自愿实在,不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并无导致该行为无效或可吊销的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用。故由上述行为所引发出的债款,因债发作根据合法有用,也就使得该债款应遭到法令的维护。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根据欠条实行债款、给付精力损失费的恳求予以支撑。
适用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令行为是公民或许法人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明实在;
(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令行为能够采纳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许其他方式。法令规定是特定方式的,应当按照法令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令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令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令规定或许获得对方赞同,不得私行改变或许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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