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9:15为了促进和标准外国出资者来华出资,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步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完成资源合理装备,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则》([2003]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答应外国出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触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告诉如下:
一、外国出资者依照《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则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许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改变建立为外商出资企业。凡改变建立的企业的外国出资者的股权份额超越25%的,能够依照外商出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交纳各项税收。
二、外国出资者经过股权并购改变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如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则条件的,可享用税法及其有关规则所拟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核算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联接问题按以下规则履行:
(一)运营期开端及运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颁布改变营业执照之日,为改变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运营期开端,至工商改变挂号确认的运营年限停止日,为改变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的运营期。
(二)前期亏本处理。改变建立前企业累计发作的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则的亏本补偿年限的剩下年限内,由改变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连续补偿。
(三)获利年度的确认。改变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改变当年度获得运营赢利,扣除以前年度答应补偿的亏本后仍有赢利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践生产运营期缺乏6个月的,能够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则,由企业挑选确认减免税期的开始年度。
三、本告诉自2003年1月1日起履行。本告诉发布前改变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凡契合《暂行规则》及本告诉规则条件的,也按本告诉的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