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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车业务的税收征管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7:31

近年来各类轿车的出售量越来越大,伴随着轿车出售而发作的送车事务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发作的规模也越来越广,对送车事务的税收征管也越来越不容忽视。
送车事务是指交税人承受客户托付,差遣驾驭人员将客户出售或购买的车辆送至指定地址的行为。比方,某轿车公司出产出售各种载重轿车、专用轿车、特种轿车等,与客户签定购销合同出售所出产的各类轿车。一般的客观事实往往是,轿车公司所出售的轿车寄存地和客户所要求的轿车送达地处于不同的方位,轿车公司就需要将客户所购买的轿车送至指定的地址。实践中,轿车公司一般采纳与独立的第三方(比方,专业的送车公司)签定送车合同(合同中一般约好按送车辆数和行进的公里数结算送车事务价款),由送车公司差遣驾驭人员将客户购买的车辆送至指定地址。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专门就送车事务所属营业税税目作出详细标准,就笔者所了解的状况来看,现在对送车事务各地税收征管状况纷歧:有的当地(不在少数)将此类事务归入交通运送业税目进行征收办理,有的当地将此类事务认定为服务业税目进行征管。此类事务终究应该归归于哪个营业税税目进行征收办理呢?
依据国税发〔1993〕第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的规则,交通运送业是指运用运送东西或人力、畜力将货品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方位得到搬运的事务活动。陆路运送是指经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品或旅客的运送事务,包含铁路运送、公路运送、缆车运送、索道运送及其他陆路运送。服务业是指使用设备、东西、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供给服务的事务。而现实生活中发作的送车事务是交税人承受客户托付,差遣驾驭人员将客户出售或购买的车辆送至指定地址的行为,从送车服务的内在和外延来看,均不能将其归归于交通运送业,而应认定为是交税人为出售或购买车辆的客户供给的一项专业化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营业税税率核算申报交纳营业税。
就笔者所查询到的文件,1999年,江苏省地税局在苏地税发〔1999〕078号《江苏省当地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纳税问题的弥补告诉(四)》第五条专门对送车事务有关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清晰:交税人承受客户托付,差遣驾驭人员将客户购买的车辆送至指定地址的行为,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纳税。江苏省地税局出台的这个当地标准性文件,要言不烦地界定了送车事务的性质:此类事务本质是服务业,必须按5%的营业税税率来申报交纳营业税,而不能适用交通运送业3%的营业税税率去申报交纳营业税。但美中不足的是,这个条款只将购买方归入“客户”领域,而忽视了出售方也或许构成送车事务的“客户”。
因为营业税归于地税办理,增值税归于国税办理,国税和地税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交流不及时,信息核实不完全的问题,极易呈现税收征管的真空地带。假如地税部分将此类事务认定为交通运送业税目,不但会形成营业税税款的少征漏征,进行轿车出售或购买轿车的交税人用获得的货运发票再去国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更会进一步形成国家税款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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