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6:10

现在,我国的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形式一般有以下两种:
1、托付银行运营,一切的资金归集和借款事务直接交给银行处理,以“上海形式”为代表;
2、自管自营,即一切事务由中心自己担任,银行仅充任出纳的人物,以“北京形式”为代表。
那么,问题就很显着了,如果是“上海形式”,简单发生商业银行从本身利益动身,运用公积金资金成本低、沉积金额大的特色,恣意截流运用公积金、并吞利差等贼喊捉贼的行为供给了滋长的土壤。一起,银行工作人员也会将住宅公积金事务当作前妻的孩子,什么都排在银行本身事务之后,功率之低就可想而知了。
“北京形式”因为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归于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意图的事业单位”,即它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具有独立产业的企业法人。此种法律地位的定位与其实践行使的权力和承当的职责之间存在着法理上的不匹配,所以在其开展过程中总存在着求稳思维,跟不上商场的脚步,简单拟定一些过于保存的方针,满意不了商场的需求,然后被商场否定。
此外,因为中心是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只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不能像金融企业那样采纳相应的激励机制,而事务人员却要承当巨大的金融危险,导致积极性较低,乃至可能会呈现人为设置门槛的状况。简单说,便是不论我一年发放一个亿仍是十个亿的借款,都影响不了我的收入,而一旦借款呈现危险,却要由我个人来承当,这种状况下,事务人员天然就会在处理事务时采纳顶格处理,宁可少出点错,也不肯让自己背锅。
一般人都知道借款有危险,发生问题是再天然不过的事了,银行信贷都有必定的逾期率和坏账核销准则来处理呆账坏账。而住宅公积金的领导却信任“谋事在人”,要求借款回收率必定要到达100%,这种状况下,谁还敢随意授信?经历过大年三十天寒地冻里挨家挨户的敲门要债,每个月啥事都干不了,天天围着那几个钉子户讨钱,你会容易给人放借款?凡是有点问题的都直接退了,开发商能不诉苦?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