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22:11

布部分: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2002年3月28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标准作业健康监护作业,加强作业健康监护办理,维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作业病防治法》),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业健康监护首要包含作业健康检查、作业健康监护档案办理等内容。
作业健康检查包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健康监护准则,确保作业健康监护作业的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作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承受作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作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同意从事作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安排(以下简称体检安排)承当。
作业健康检查成果应当客观、实在,体检安排对健康检查成果承当职责。
相关法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触摸作业病损害要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作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作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要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作业忌讳的劳动者从事其所忌讳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损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触摸作业病损害要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时作业健康检查。
发现作业忌讳或许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求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依照体检安排要求的时刻,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触摸作业病损害要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作业健康检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