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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1:41
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详细行政行为,而非笼统行政行为,因而,对笼统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只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规模与起伏,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
法令咨询:
详细行政行为建立的一般条件是什么?
律师答复:
1、在主体上,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施行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毅力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了具有作用意思的表明。作用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议所期望到达的法令作用,即建立、改变和消除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依照法令规则的时刻和方法进行了送达。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令规则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布或许不予答复的;
(五)请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答复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实行义务的;
(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的。
除前款规则外,人民法院受理法令、法规规则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许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
(四)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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