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94)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3:10
有限合伙人产业比例的转让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一起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建立“高田丁科技出资中心(一般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出资。其间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别离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业务执行人。
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产业比例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恳求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产业比例。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产业比例,不必经田、丁的赞同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产业比例,田、丁可建议优先购买权
C.李耕恳求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产业比例,不必经田、丁的赞同
D.就李耕恳求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产业比例,田、丁可建议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有限合伙人产业比例的转让及产业比例的强制执行。
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则,有限合伙人能够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但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产业比例的,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田、丁,但不必经田、丁的赞同。
选项B过错。有限合伙企业具有高度的资合性,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时,其他合伙人没有优购权。
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1款规则,有限合伙人的自有产业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的,该合伙人能够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平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能够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用于清偿。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规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产业比例时,应当告诉整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一起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建立“高田丁科技出资中心(一般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出资。其间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别离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业务执行人。
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产业比例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恳求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产业比例。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产业比例,不必经田、丁的赞同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产业比例,田、丁可建议优先购买权
C.李耕恳求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产业比例,不必经田、丁的赞同
D.就李耕恳求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产业比例,田、丁可建议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有限合伙人产业比例的转让及产业比例的强制执行。
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则,有限合伙人能够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但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产业比例的,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田、丁,但不必经田、丁的赞同。
选项B过错。有限合伙企业具有高度的资合性,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时,其他合伙人没有优购权。
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1款规则,有限合伙人的自有产业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的,该合伙人能够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平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能够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用于清偿。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规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产业比例时,应当告诉整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