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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发货先开发票是否可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1:06
事例剖析:某企业货品还在车间生产中,货品没有竣工也没有宣布,而现已预收货款,并应客户要求先开具发票,在规则的申报期内,照实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将已开具发票的金额及时申报交税,但企业所得税没有申报,税务稽察查看时以为该企业的行为是“虚开”发票和偷税,请问这样定性对吗?其处理是否有税法根据?
针对以上事例会有以下问题:
1、管帐上怎么承认?
管帐准则对收入的承认有清晰的要求,货品的所有权搬运是最重要的标志,货品未竣工交给,显着不具备此条件,管帐不能承认收入。管帐上只能承认预收账款。
2、增值税怎么规则?
增值税法令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为收讫出售金钱或许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由以上可知,预收货款开具发票的,在增值税上应于开具发票时承认收入。
3、所得税是怎样规则的?
所得税承认收入的准则,根本与管帐准则共同,仅仅少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由于国家税收不承当企业的未来不确定的运营风险,只认可切当的运营风险。根据以上条件,能够看出货品所有权未搬运显着不具有承认收入的条件。
4、发票开具是怎么规则的?
发票办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则: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作运营事务承认运营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作运营事务一概禁绝开具发票。
以上条款好像与增值税法令第十九条相冲突。
发票办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国家税务局的规章,而增值税法令是国务院出台的法规,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增值税法令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部门规章,当然依法令来断定。
5、何为虚开发票?
发票办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开具发票应当依照规则的时限、次序、栏目,悉数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依以上条文来看,虚开的重要断定标准是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只要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相符,就不能算作虚开发票。
从以上方针来看,最好不要提早开具发票,特别是不要跨年提早开具发票,部分当地国家税务局要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金额共同,假如不共同,是要求供给相关阐明材料的。别的提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假如抵扣了,还没有比及货品交给,此刻购货方要退货,就特别费事,尽管现在开具红字发票的手续简略了,不需要报备退货核对材料到税务局审阅,但留底备档的材料究竟不是退回货品时的退票手续,不符合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办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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