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小产权房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0:06近期接到几个离婚案子,在处理婚姻共同财产时,都遇到了小产权房的切割问题。由于没有产权证,法院在裁判的时分一般都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则对该房子不予切割,待今后另作处理。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A村乡民张斌与B村乡民李玲是爱情联系,2007年1月,A村开端在自村部分耕地上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建造高楼,本村乡民的分房方针是每口人40平米。为了可以多分一些面积,张斌与李玲于2004年3月挂号成婚,并将李玲的户口迁至A村。2008年12月,高楼建成,张斌与李玲分到一套80平米的高楼。由于没有产权证书,A村仅对乡民住宅状况进行了“挂号”,张斌与李玲所住宅子“挂号”在张斌名下。2009年8月,由于爱情不好,张斌与李玲诉讼离婚,在处理两边共同财产时,由于没有产权证书,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则做出了该房子暂不予处理的判定。(现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使用权进行判定鲜而有之)。
表面上看,该判定好像没有问题,可是具体状况需求具体分析。
首要,该房子与《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一条规则的“离婚时两边对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许没有取得彻底所有权的房子”略有不同。事例中该房子是在耕地上建造的高楼,属违法修建,按照法令是需求强制撤除的,那么,该条解说的的第二款规则可以说无从谈起。(现在各地均有与事例中所述的“小产权房”相同的状况,由于入住率很高,强制撤除也并不实际。)
其次,刻板的适用该条解说,会显失公正。事例中,假如没有李玲的户口的迁入,那么张斌与李玲也不或许分到80平米的住宅,明显李玲户口迁入的行为与该房子的取得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尽管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切割,那么处于强势位置的张斌明显要取得不该有的利益。
那么,“李玲”们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此,我浅谈一下自己的粗解。
榜首,“李玲”们要活跃举证,在事例中A村的分房方针就是最为重要的根据。由于这是李玲能分得40平方米的直接原因。
第二,细读《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则,司法机关关于事例中的房子做出这样的规则的潜台词是“该房子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两点,个人认为,假如要保护“李玲”们的利益就需求改变自己的诉讼战略。榜首步,由法院判定离婚,第二步,向法院申述要求“张斌”们返还不当得利。之所以这样是由于,李玲与张斌离婚后,该房子现实由张斌分配,假如没有A村的分房方针,张斌只或许取得40平米。那么,李玲的40平方关于张斌来说既不是赠与,也不是生意。根据A村分房方针的初衷,该40平米是李玲与张斌的共同财产(相同,张斌的40平米亦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已然张斌取得的李玲的40平米的房子就没有法令上的根据。这就契合了民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则。因而诉请法院要求“张斌”们付出该40平米房子的价款便水到渠成了。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