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未作明确说明 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9:21【案情】
2014年7月17日10时许,郭某驾驭其一切的轻型一般卡车,由自家院内倒车进入公路时,不幸碾轧到站在车后的女儿。经医院抢救无效,其女儿于当日逝世。
经查,该轻型一般卡车,在某稳妥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职责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职责限额为30万元,且事端发生在稳妥合同实行期间。
稳妥合同中载明“下列丢失和费用,稳妥人不担任补偿:(一)被稳妥人或驾驭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一切或保管产业的丢失”合同签定时,稳妥公司未向投保人郭某清晰阐明该条款属免责条款。
过后,郭某向稳妥公司请求稳妥理赔,遭稳妥公司回绝,郭某将稳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稳妥公司依照稳妥合同约好补偿其丢失。
(作者贾吉振,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稳妥公司是否应该补偿郭某的丢失。第一种定见以为,郭某作为投保人,其遭受的丢失归于免赔的规模。因而稳妥公司不该理赔。第二种定见以为,郭某在稳妥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事端又发生在稳妥合同实行期间,所以稳妥公司应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补偿郭某的丢失。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郭某为其轻型卡车在某稳妥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两边形成了稳妥合同联系。两边所签定的稳妥合同,是被告事前拟定的格局合同,该合同中载明“下列丢失和费用,稳妥人不担任补偿:(一)被稳妥人或驾驭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一切或保管产业的丢失”的条款,归于商业第三者职责稳妥规则的免责条款。依据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对稳妥合同中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条款,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应当在投保单、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方式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阐明,未作提示或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
本案中,郭某在签定稳妥合一起,关于免责条款,稳妥公司未向其作出清晰阐明,故该免责条款无效。稳妥法第六十五条规则,职责稳妥是指以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的稳妥。结合本案,郭某自己驾车不小心,将作为第三人的女儿轧死,存在侵权,需承担补偿职责。但因郭某既是补偿权利人,又是补偿义务人,所以其作为侵权者的补偿就无需实践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