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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过仲裁时效了,但仍然可以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2:23

裁定时效一年规则没有溯及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则,“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则;新的规则与旧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则”。劳作裁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以下简称劳作法)的特别规则,劳作裁定法规则裁定时效一年与劳作法规则裁定时效六十日不一致,当然适用劳作裁定法,适用新的规则即裁定时效一年的规则。 
不过,适用劳作裁定法,适用新的规则即裁定时效一年的规则只能从2008年5月1日起,不能溯及2008年5月1日曾经。 
劳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 
“前款规则的裁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或许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或许对方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而间断。从间断时起,裁定时效期间从头核算。 
“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恳求裁定的,裁定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裁定时效期间持续核算。 
“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要把“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联系起来了解。“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这个一年裁定时效的基准日,应当了解为2008年5月1日起的“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也就是说,一年裁定时效期间对2008年5月1日前的“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不适用。 
您问“裁定法是程序法,假如2009年法院审理案件都不按裁定法履行,又怎么了解裁定法于2008年5月1日实施”原则上没有错。“法院审理”的确从2008年5月1日起适用劳作裁定法,但“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在2008年5月1日前的适用劳作法,2008年5月1日起才适用劳作裁定法。2008年5月1日前的“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并不由于劳作裁定法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而主动延伸至200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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