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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沉船事件中可能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4:22
审理沉船事端所引发的法律胶葛是海事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作业内容。沉船事情往往伴随着人员的伤亡,这也是海事法院处理此类胶葛的要点和难点。我国长江水道作为国际上最为繁忙的水上运送通道之一,因船只磕碰、恶劣气候、驾驭失误、积载不妥等原因导致的沉船事端频发。在此,海事法官就谈一谈在内河沉船事情中或许遇到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仅供我们沟通参阅。
人员伤亡的补偿问题
船员的伤亡补偿。船员是指包含船只驾驭、轮机、水手及厨师等后勤人员在内的全部在船服务人员,一般由船只全部人或船只运营人招募,构成管货或为旅客服务的团队,以船长为首。船员在船作业期间遭受沉船事端而伤亡的,系实行职务期间发作的工伤,应由地址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经过工伤稳妥的程序处理,由侵权导致的人身伤亡也能够挑选到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述,无需工伤处理前置。有一部分船东为船员投保了集体意外险,在这种情况下,船员能够获得双份补偿,即人身险补偿金和工伤(或侵权)补偿。除非船东投保雇主(船东)职责险,不然不得认为船员投保集体意外险为由,回绝承当船东职责。
在船旅客的伤亡补偿。船上的旅客分为海上旅客运送和内河旅客运送,相应的法律规矩有所不同。本文只评论内河旅客运送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旅客上船前经过旅行社或承运人方购有人身意外险,因此在发作沉船事端后,能够获得商业稳妥和侵权补偿和双份补偿金。假如在船旅客在事端中失踪,应当向海事法院请求宣告失踪或逝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逝世的必经程序,好坏关系人能够挑选。一般在发作沉船事端后,好坏关系人均可凭海事部分出具的该公民不能生存的证明资料,到海事法院请求宣告在事端失踪人逝世,由法院宣布布告,布告期为3个月。
沉船的稳妥问题。
关于船只的稳妥险种有许多,但“船壳险”一般都是要保的。船壳险主险又分为“全损险”和“全部险”,因全损险只在船只彻底丢失或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刚才进行理赔,故船东们大多倾向于投保全部险。全部险的理赔规模不只包含了全损险承保的自然灾害、意外事端、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点、船长、船员的忽略或成心行为等,还包含船只磕碰职责、船只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及有关船只磕碰职责等,简直涵盖了水上飞行或许遭受的危险。所以,船只在发作沉船事端后,要在抢救生命在先的条件条件下,尽快向您的稳妥公司报案,然后确认丢失。
内河船只的海事补偿职责约束问题。
船只的海事补偿职责约束是一条西方陈旧的法律准则,是经过对船东的补偿职责作出最高限额的手法,来鼓舞人们投身航运工作,对国际航运业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效果。我国《海商法》学习吸收了这一准则,但一起对适用海事补偿职责约束的主体作出了规矩,内河船只是否能够在必定条件下享有海事补偿职责约束尚存在学说上的争议。所以说,当发作沉船事端之后,首先要确认淹没的船只是内河船仍是海船,搞清楚对其应当适用《海商法》仍是《交通部关于水上货品运送规矩》,然后确认该沉船事端所导致的人身和货品补偿是否享有海事补偿约束。从海事审判实务的视点来看,内河船只现在还被扫除的海事补偿职责约束的主体之外。
沉船打捞的问题。
沉船打捞须由具有打捞资质的船只打捞公司来完结,假如事端发作在航道中,还需求海事行政办理部分宣布航运布告,进行现场办理。一般情况下,打捞船只是船东与打捞公司的商业行为。但假如船只淹没地址处在航道中并对飞行安全形成要挟的,海事部分能够指令船东进行打捞。船东拒不打捞的,由海事部分强行打捞,所需费用由船东担负。船只打捞公司将沉船打捞出水后,在未收到打捞酬劳的情况下,能够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能够对立船只抵押权,但不能对立船只优先权(如船员薪酬等)。船只打捞公司在洽谈无果的情况下,能够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就被打捞的船体向海事法院请求拍卖。
沉船的污染问题。
船只在飞行过程中需求带着很多的油料为船只供给动力所需,有的船只自身便是油轮或化工船,一旦发作沉船事端必然给环境形成巨大危害。追查沉船污染的职责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事端发作的原因(如单船事端,仍是磕碰事端)。单船淹没导致的环境危害无疑需求单船船东自行承当,而两边或多方原因导致的沉船事端所引发的环境污染则按原因力巨细的准则处理。就磕碰事端导致的环境污染,在海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即第一种,对船只形成的环境污染危害首先按无过错准则,由污染物的全部人承当职责。如另一方对事端有职责,则由污染物船东方按职责份额另案追偿。另一种方法则按原因力巨细准则处理,事端职责的两边或多方直接分管污染危害补偿职责。实务界呈现上述处理方法上的分岐,阐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法律规矩上的知道需要一致,但有一点是清晰无误的,职责的终究补偿职责是依照职责份额来承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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