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立法中亟待完善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8:46行民事活动,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本条规则:16-18周岁,靠自己劳动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能够签定民事合同的,合同依法建立并受法律维护。而《稳妥法》的上述规则却约束了这一类视为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合同的主体资格。因而,《稳妥法》仅仅沿用了以年纪为边界,从生理上可区别的成年与未成年的概念,而疏忽了法律所规则的公民的民事权力能力这一概念,应将两者一致起来。
3.未成年人的稳妥金额问题
依据《稳妥法》的规则,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明确规则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稳妥,逝世稳妥金额总额不得超越人民币5万元。这个规则的出台一是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操控道德风险;三是有利于促进儿童稳妥业务的健康发展。但这在实际的稳妥市场要全面实行有必定的困难。如航空人身意外损伤稳妥,不分被稳妥人的年纪巨细,每份的稳妥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这是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全国一致标准。咱们知道,参与稳妥是自愿的,作为乘客的投保人有挑选投保的权力,可稳妥金额是全国一致的,没有挑选的地步。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了20万元稳妥金额的航空人身意外损伤稳妥保单,在出险后,稳妥人究竟给付多少呢?看来现在的做法是有矛盾的,至少航空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对未成年人作为被稳妥人的稳妥金额应与成年人的稳妥金额有所区别。
三、关于人身稳妥合同的稳妥费问题
《稳妥法》第56条规则:“投保人于合同建立后,能够向稳妥人一次付出全部稳妥费,也能够依照合同约好分期付出稳妥费。合同约好分期付出稳妥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建立时付出首期稳妥费,并应当如期付出其他各期的稳妥费。”而《稳妥法》第59条又规则:“稳妥人对人身稳妥的稳妥费,不得用诉讼方法要求投保人付出。”这条规则对人寿稳妥应该是适用的,但对人身意外损伤稳妥来讲就有问题了。有时稳妥人在与投保人缔结交纳较大数额稳妥费的集体意外损伤稳妥合同时,或许约好答应投保人如期分期交给稳妥费,但是由于投保人没有实行如期交给稳妥费的责任,且被稳妥人发作稳妥事端,向稳妥人请求给付时,稳妥人一是不得从给付的稳妥金中扣除;二是又不得用诉讼方法要求投保人付出相应的稳妥费(由于请求给付是被稳妥人或受益人的权力),因而,这仅仅对稳妥人的单独限制,没有表现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准则。
四、关于实行照实奉告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