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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及其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1:05
人民法院受理案子,是有级别统辖和区域统辖的,假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有的朋友就会疑问,行政诉讼的特别地域统辖及其景象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1.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对此,《行诉法解说》第9条第1款规矩: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矩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寓居地和被约束人身自由地。所谓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接连寓居满1年以上的当地。所谓被约束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拘押、约束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矩的首要目的是便利公民申述,避免行政机关躲避法令。这儿需求留意的问题是:(1)凡触及约束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管其称号、办法、程序和施行状况怎么,一概适用该特别统辖。(2)行政拘留是否归于这儿所说的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学理上存在争议。从维护公民诉权的视点来看,对公民采纳行政拘留办法应当适用特别地域统辖。(3)针对同一个案子,同一个或许不同的行政机关采纳约束人身自由的强制办法、约束产业权利的强制办法、行政处分的,原告能够挑选统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能够一起统辖。假如原告要求一起统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起统辖。对此,《行诉法解说》第9条第2款规矩:行政机关依据同一现实既对人身又对产业施行行政处分或许采纳行政强制办法的,被约束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许没收产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能够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起统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行移动或许移动就会丢失其经济价值的产业,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统辖是诉讼统辖准则中的一般规矩,首要是为了就近查询,便于法院履行。
这儿需求留意的问题是:(1)“不动产”的规模。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品”;也便是说,归于不行移动或许移动即丢失其价值的物权。详细包括:不动产一切权、使用权案子,建筑物的撤除、改建案子,不动产污染案子,天然权属征收案子,天然资源砍伐答应案子等。(2)有必要是“不动产案子”,即“不动产”有必要是案子的客体或许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许“不动产”是发作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申述便是为了处理不动产权属问题。假如不动产仅仅是依据或许相关状况,则不归于不动产案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办理行政案子统辖问题的解说》(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据不同状况确认统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全体产权作出的,由开始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通过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地域统辖便是确认不同区域法院统辖权限与分工的办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和一起统辖。
行政诉讼的特别地域统辖,是指法令针对特别案子所罗列规矩的特别地域统辖。该统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子。特别统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统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统辖与特别地域统辖的差异在于: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统辖所针对的行政案子都不归于法令规矩的特别性质案子,即没有人身强制办法、不动产等原因。它归于这些特别罗列以外的一切行政案子,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子。2、在法令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统辖要让坐落特别地域统辖。便是说,假如一个案子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别地域统辖的规矩。例如,一个案子,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一起又经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在统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申述的特别统辖,而不该适用一般地域统辖规矩。
笔者在此对行政诉讼的两种特别地域统辖的景象进行剖析。
一、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这对一切因约束人身自由而申述的案子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统辖所规矩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说》规矩,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寓居地和被约束人身自由地。所谓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被拘押、约束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矩,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即一起统辖。这一特别统辖规矩,表现出的立法目的便是对人身自由权维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与诉讼,维护其人身自由权,法令设定了更为充沛、便利的统辖准则。所以,凡触及约束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管它的表现方式或存在状况怎样(如强制办法、行政处分等),一概适用该特别统辖。
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它的表现方式能够多种多样。笔者以为,要害有以下两点:一是约束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管在称号上的改变;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依据此,笔者以为,以约束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分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别统辖而不是一般统辖。
约束人身自由的约束强制办法,它的存在状况也不尽相同。它能够以独立方式存在,也能够与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一起存在,不管其存在状况是独立仍是共存,只需有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存在,就应当一起适用特别统辖。所以,行政机关依据同一现实,既对人身又对产业施行行政处分或许采纳行政强制办法的,被约束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许没收产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能够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受诉法院一起统辖。当然,这样规矩还有别的的理由,便是简化诉讼程序,进步办案功率,避免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彼此对立的确定与判定。
二、因不动产提起约束诉讼的案子,这也是特别地域统辖之一种。它排挤适用一般地域统辖的规范,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担任统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行移动或许移动就会丢失其经济价值的产业,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令之所以规矩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统辖,能够说是诉讼统辖准则中的一个常常性准则。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查询、勘验、丈量,更便于法院就地履行。别的,行政诉讼法规矩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以为,是胶葛或争议的内容包括了主体所具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品。因而,它首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的案子:1、因不动产一切权、使用权发作胶葛而申述的行政案子;2、因建筑物的撤除、改建等而申述的行政案子;3、因污染不动产提申述讼的行政案子;等等。总归,作为争议的内容有必要包括不动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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