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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00:26关于长治公租房请求条件概况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公共租借住所保证目标主要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所困难家庭、新工作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所困难家庭请求承租公共租借住所,应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践寓居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长治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请求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所或许自有住所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当年住所困难规范的;
(四)请求人及家庭成员现在未享用方针性住所及保证性住所,未租住公有住所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条件。
2、新工作人员请求承租公共租借住所,应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结业证,从结业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
(二)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三)在市区劳作联系安稳,并有手续齐备的劳作合同或聘任合同且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四)请求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所,未租住公有住所;
(五)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其它条件。
3、外来务工人员请求承租公共租借住所,应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区寓居证、暂时寓居证;
(二)在市区劳作联系安稳,并有手续齐备的劳作合同或聘任合同且交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三)请求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所,未租住公有住所;
(四)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其它条件。
4、请求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包含城区、市郊、高新区)区域范围内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所:
(一)自有房子(包含住所和非住所用房);
(二)已享用方针性住所(含转让)或钱银分房方针;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顿房或经济适用住所等;
(四)拆迁时挑选钱银补偿的;
(五)请求保证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搬运房子所有权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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