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某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7:36原告某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诉被告我国太平洋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为产业稳妥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路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城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大街桐东路口。
法定代表人沈小川,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特别授权署理)杨学宏,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俞梦怀(一般授权署理),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我国太平洋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路188号。
代表人魏滔,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特别授权署理)陆富,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路桥城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与被告我国太平洋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产业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1月30 日向本院申述,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跃文独任审判,于2006年1月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城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托付署理人杨学宏、俞梦怀、被告我国太平洋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托付署理人陆富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台州市路桥城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诉称,其所有的浙J31641大型公交客车于2002年10月14日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根本险,稳妥期限自2002年10月15日至2003年10月14日止。2003年4月26日,原告司机王亚敏驾驭该车从台州市路桥客运西站驶往客运南站。上午9 时许,途经104线1757Km 150m(即路桥大路电子市场红绿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朱道淦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作刮擦,致使三轮车翻车、朱道淦及乘坐三轮车的余夏领受伤。事发后,两伤者即被送往台州市博爱医院医治,朱道淦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害,余夏领因被大客车后轮碾压,致双下肢受伤,左腿 1/2截肢。医治中,朱道淦、余夏领别离用去医药费8006.46元、87778.7元。事端职责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支队路桥大队及台州市交通巡查差人支队两次确定,均为朱道淦负非必须职责,原告司机王亚敏负首要职责。2005年5月17日,余夏领伤情经判定构成五级伤残。2005年5月27日,事端的补偿问题经路桥交警大队调停未果。为此朱道淦、余夏领于6月27日将本案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以(2005)路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断定原告补偿朱道淦丢失的医疗费6796.56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050元、住院护理费1526元、交通费200元、养分费500元等合计人民币 10072.56元的90%,即9065.3元,并承当诉讼费用460元;以(2005)路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断定原告补偿余夏领丢失的医疗费 86581.2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305元、护理费31408.4元、交通费600元、判定费300元、残疾用具费16950元、残疾补偿金54864 元、养分费20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20000元等合计人民币214008.6元的90%,即192607.74元,并承当诉讼费用4500元。上述补偿费用合计人民币201673.04元、诉讼费用及判定费用合计4960元,原告均已赔付结束。2005年10月,原告作为被稳妥人收拾相关资料向被告索赔时,两边未能就补偿项目及数额达到共同。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投保的事端车辆浙J31641客车的职责稳妥进行理赔,补偿原告已向伤者朱道淦、余夏领赔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等级判定费等合计人民币201673.04元的85%,即为 171422元;补偿原告已付出的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诉讼费用及判定费用4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