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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资助婚后子媳买房是不是赠与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20:39
爸爸妈妈出钱赞助儿子、媳妇买房,没想到有了房子却并没能让小夫妻白头偕老。买房时产证上并没有爸爸妈妈的姓名,爸爸妈妈现在能否建议房子产权?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一同共有胶葛作出判定:在清晰出资性质归于“赠与”的前提下,爸爸妈妈想成为房子共有人得不到法令支撑。
小黄和小邓成婚后一向居住在小黄父亲承租的一套公房内。2012年2月,小黄配偶看中价值64万元的房子。除小黄配偶按揭告贷44.8万元外,还需付出19.2万元首付款。签约当天,小黄的父亲以转账方法付出了房款19.2万元。尔后,开发商出具了载明收取房款19.2万元的发票。
2013年11月,小黄配偶住进了新房,并被登记为房子产权人。2016年7月,妻子小邓发现老公有外遇,一气之下向法院提出了离婚恳求。小黄的爸爸妈妈在得知小邓申述要求离婚后也提起了诉讼,要求承认两人是小黄配偶所住新房的共有权人。
老黄配偶称,当年他们卖掉了老家的房子,用卖房所得的房款付出了小黄配偶所住新房的购房首付款19.2万元。他们是在进行房子置换,19.2万元是他们为改进住宅付出的购房款。老夫妻还说,最初购房的事都是与儿子小黄商议,儿媳小邓从没参加过。假如不是儿子、媳妇闹离婚,他俩压根不知道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姓名。小黄也表明,购房时曾与小邓商议过共有人的问题,仅仅由于小邓坚决不同意,才没有把老黄配偶的姓名写到房产证上。
对此,小邓则以为,老黄配偶所付的19.2万元性质应为赠与,不归于出资和告贷。签定预售合同当日,老黄一向在场,他之前刚卖过房,对购房程序应该是很清楚的。事实上,其时老黄配偶彻底没有提出过要将两人的姓名写入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以为,老黄配偶出资购房发作在儿子、媳妇成婚之后,他俩付出购房款之后并没有要求签定购房合同,成为一起购房人,也没有依据证明他们在今后多年中对房子产权提出过贰言。直至儿子、媳妇因感情问题发作离婚诉讼时,白叟才申述要求成为房子产权共有人。尽管白叟在实践出资时,详细意思表明不明,但依据案子实践情况,从社会常理动身依然能够推定白叟的出资是“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清晰规定,当事人成婚后,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一方的在外。在清晰出资性质的前提下,老黄配偶要求获得房子产权,成为房子共有权人的诉求是难以得到法令支撑的。
据此,法院判定,驳回老黄配偶要求获得房子产权的诉讼恳求。但鉴于小邓自愿补偿白叟购房出资款5万元,法院予以支撑。(陈立烽 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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