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没有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23:38
核心内容:职工违背保密协议,但没有形成丢失,用人单位能够要求补偿吗?下面,小编为我们结合事例进行具体的剖析,期望对我们有协助。
【案情介绍】
王女士于2012年7月26日进入某公司作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和保存商业隐秘的协议,合同约好王女士从事财政作业。2013年4月29日,公司发现王女士私行将公司的财政数据及上市材料共21份发送到她的个人邮箱,遂当即告诉因病调休在家的王女士到公司了解状况。王女士供认此举侵犯了公司的商业隐秘,答应在5月13日前补偿公司4700元。一起,两边签订了一份协议:如王女士尔后私行将上述21份材料走漏给第三方,给公司形成丢失的,王女士应向公司付出违约金30万元。5月1日,王女士提出辞去职务。6月15日,公司恳求劳作裁定,要求王女士依照协议付出补偿金4700元。这一恳求终究得到了裁定委的支撑,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自己无需向单位付出补偿金。法院审理后以为,王女士仅仅将材料发至其个人邮箱,并未走漏给第三方而给公司形成实践丢失,所以无需向公司付出补偿金。
法令分析:依据《劳作法》第19条与《劳作合同法》第17条的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隐秘的相关事项。假如劳作者违背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所谓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即商业隐秘应当一起具有隐秘性、经济性、实用性与保密性。可见,在一般状况下,劳作者承当损害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补偿职责需满意以下三点:
(1)劳作合同约好了保密责任的相关内容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则,且已向劳作者奉告或公示;
(2)劳作者的行为损害了用人单位法令意义上的商业隐秘;
(3)劳作者的侵权行为给用人单位形成了丢失。王女士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必付出违约金。
【案情介绍】
王女士于2012年7月26日进入某公司作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和保存商业隐秘的协议,合同约好王女士从事财政作业。2013年4月29日,公司发现王女士私行将公司的财政数据及上市材料共21份发送到她的个人邮箱,遂当即告诉因病调休在家的王女士到公司了解状况。王女士供认此举侵犯了公司的商业隐秘,答应在5月13日前补偿公司4700元。一起,两边签订了一份协议:如王女士尔后私行将上述21份材料走漏给第三方,给公司形成丢失的,王女士应向公司付出违约金30万元。5月1日,王女士提出辞去职务。6月15日,公司恳求劳作裁定,要求王女士依照协议付出补偿金4700元。这一恳求终究得到了裁定委的支撑,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自己无需向单位付出补偿金。法院审理后以为,王女士仅仅将材料发至其个人邮箱,并未走漏给第三方而给公司形成实践丢失,所以无需向公司付出补偿金。
法令分析:依据《劳作法》第19条与《劳作合同法》第17条的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隐秘的相关事项。假如劳作者违背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所谓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即商业隐秘应当一起具有隐秘性、经济性、实用性与保密性。可见,在一般状况下,劳作者承当损害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补偿职责需满意以下三点:
(1)劳作合同约好了保密责任的相关内容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则,且已向劳作者奉告或公示;
(2)劳作者的行为损害了用人单位法令意义上的商业隐秘;
(3)劳作者的侵权行为给用人单位形成了丢失。王女士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必付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