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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0:48
【赠与协议范本】父亲赠女儿房产 法院判定赠与协议有用但仍可吊销
10个月前,张某将其一切的一房子的产权比例赠与女儿张某某,还写了一份赠与协议。几个月后,因为父亲再婚,女儿提请法院承认这份协议有用。近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宣判,该赠与协议合法有用,但张某在处理房子赠与公证、产权过户挂号手续之前享有恣意吊销权。
张某某的外婆1980年病故后,留传的南宁市华强路西三里房子,由其母亲与三位兄长一起承继。而母亲于1982年逝世后,张某某与父亲一起承继了这所房子的遗产比例。2002年6月,南宁市房产局颁布南宁市华强路西三里房子产权证,承认父女俩各占1/8的产权比例。
2006年11月11日,父亲张某写下协议,表明将其一切的承继比例赠给女儿,张某某表明承受赠与。后张某再婚。2007年4月,张某某诉至法院,恳求承认其父将其所占有的1/8比例赠与她的协议合法有用,其父对此未提出异议。
法院以为:
张某所写赠与协议是其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其女儿亦表明承受,两边的赠与合同依法建立并收效。但依据不动产品权挂号主义准则,房子的产权变化应以挂号为准,未经挂号不发生物权效能,现两边仅签订了赠与合同,却未处理赠与公证及房子产权过户挂号手续。因而,张某在处理房子赠与公证、产权过户挂号手续之前享有恣意吊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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