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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4:21
1、关于行为人交通肇过后逃逸,因过错致人逝世的案子。只需有依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形成被害人逝世或许没有听任被害人逝世成果发作的,即不具备直接成心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闯祸科罪处分。
2、交通肇过后被害人伤势极端严峻,以致生命垂危即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拯救其生命。在这种状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终究确已逝世的,关于这类案子,笔者以为应当确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闯祸罪。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则处分。而应依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后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则来科罪量刑。
3、行为人因交通肇过后逃逸。在其时的景象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峻有逝世的或许,却不采纳活跃有用的办法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逝世的成果采纳听任的情绪,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逝世的案子,应视不同状况别离定成心杀人罪或以成心杀人罪和交通闯祸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闯祸致人重伤后为躲避罪责,成心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当地致被害人逝世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成心杀人罪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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