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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3:30

现在买车的人是十分的多的,并且有许多的人都不恪守交通规则,所以道路上与许多的交通事端发作,这儿就触及到了逃逸了,那么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下文中的常识能够协助到您。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在交通肇事罪确认中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要件才干确认构成逃逸:
(一)发主了交通事端,构成交通肇事罪
它是指违背了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交通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行为。但并不要求有必要是发作了严峻交通事端才干构成。根据《解说》第2条第2款第(六)项之规则,假如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交通事端,但仅致一人重伤(即没有导致严峻交通事端发作),并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假如存在逃逸行为的,依然能够确认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片面上明知或许或许知道发作了交通事端
交通肇事罪片面上为过错,但逃逸行为片面上是成心。行为人虽然在交通活动中致人伤亡,但其片面上并不知道发作了交通事端,天然不存在躲避法令追查的说法,因而不能确认构成逃逸。因其脱离事端现场形成伤者逝世的,也只能依底子犯罪构成的量刑起伏予以处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判别行为人在发作交通事端时,片面上是否知道发作了交通事端有必定难度,但咱们不能因而而采纳不管行为人片面知道怎么,只需客观上发作了交通事端,且行为人驾车脱离事端现场就果断地确认行为人逃逸,这关于行为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在某些案子中的确存在行为人片面上并不知道自己发作了交通事端的状况。1999年,某驾驭员驾驭一辆装满货品的大卡车高速行驶在国道324线莆田路段,忽然看见一行人横穿马路(事发时为晚上且该路段没有路灯),驾驭员紧迫向左躲避,但行人仍是被车的右后轮带倒并被碾压当场逝世。因为车辆载货很重且车速较快,加之车窗紧锁,事端发作后驾驭员没有听见反常声响,车辆没有显着晃动,驾驭员以为已避开行人,持续驾车行进,在间隔事端发作路段20公里处检查站被查获,其车辆右后轮及备用胎上粘有很多死者的脑安排。在上述事例中只能确认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没有逃逸这一加剧处分情节。
虽然从依据上确认行为人是否知道事端发作存在必定困难,但实践中依然能够从相关状况断定行为人的心态。如:事端发作后行为人是否不合理改动既定的或正常的行驶路线;是否无合理事由对车辆进行冲刷或修补;事端发作后是否忽然加快驶离现场或许在发作事端的一刹那下降车速后随即加快脱离等等。在处理交通事端中,常常出现的状况是,当行为人遇到紧迫状况时采纳了相应措施后,却并不确认是否发作了交通事端(尤其在晚上),但仍是驾车驶离了现场。关于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应确认行为人关于事端的发作是明知的,即知道自己或许发作了交通事端,却没有泊车观察状况,采纳听任情绪,其底子动机也是出于躲避法令追查。有的肇事者关于或许发作事端的状况,往往采纳先驶离事端现场再泊车检查的作法,这也充沛证明了其在事端发作时的听任心态。
(三)在交通肇过后逃跑
在绝大多数交通事端中逃逸都表现为行为人在肇过后逃离事端现场,但《刑法》及《解说》第3条规则的逃逸是指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对“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假如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逃走或在等候有夫机关处理时逃走也是归于躲避法令追查的行为,应确认构成逃逸。
(四)对交通事端负有法令职责
对交通事端的发作不负有事端职责的当事人因为无需承当法令职责,所以也不存在躲避法令追查的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的是交通事端发作后,事端两边当事人自行解决,但不久一方当事人因事端中所受的伤而逝世,或许在事端发作时以为伤势较轻但过后发现构成重伤,在这类案子中关于另一方当事人不宜确认构成逃逸。
(五)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
事端发作后,行为人为了抢救伤者而脱离现场,或因惧怕遭到死伤者家族、朋友的殴伤、扣押而脱离事端现场,但能及时报案并到有关机关承受处理的,不能确以为逃逸。假如行为人托言报案而脱离,并躲避有关机关处理的则构成逃逸。
听讼小编提醒您,行为人在逃逸时都明知自己的行为形成了交通事端的发作,这是行为人的片面方面,所以会面对严峻的处分。以上便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常识,期望小编收拾的常识能够为我们答疑解惑。假如还有什么困惑,欢迎进行法令常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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