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的法律性质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5:33
有时分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分,或许对方当事人会要求咱们交给押金。比如在租借房子的,是需求签定房子租借合同的,一起一般是需求承租人交纳一个月的押金的。那么,押金的法令性质是怎么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押金的法令性质是怎么的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详细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别方法,即为了担保债款的实行,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必定数额的金钱或许等价物移送债款人占有,在债款人不实行合同的债款的时分,债款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现在,我国现行法令关于押金尚无清晰的法令规则,根据法令没有强制性规则即为合法的法令准则,应当答应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纳约好给付必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法。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归于质押的领域。其与定金的差异首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款,不具有物权效能;而押金应归于担保物权的领域;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法,而押金仅仅民间买卖过程中习惯上选用的方法,我国法令既未清晰供认也不制止押金这种担保方法;
3、设定人的规模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所以主合同的债款人,也可所以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笔者以为,押金是一种物权,因为依当事人约好而创设,其实是意定担保物权。押金的标的是钱银,钱银为物的一种特别方法,押金因交给而搬运钱银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分配的权力。并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款人的关系上,关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确保买卖安全,确保债款的完成,故又是担保物权。但咱们无法把押金归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任何一种担保方法中。首要,押金不同于定金,定金的适用规模不受约束,而押金只适用于租借合平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定金罚则既适用于给付定金方,也适用于受领定金方,具有惩罚性;押金是一种单向担保,只能由债款人供给,成果也仅仅返还或抵扣,不具惩罚性,却又有补偿性。其次,押金不同于典当,两者最大的差异在于,典当对典当物不搬运占有,押金不光搬运占有,并且还搬运作为押金的钱银的所有权。最终,押金也不同于质押,质押返还的产业有必要是原物,而押金,返还的却不是原物,因而,将押金或确保金交给受领人并非建立质权(注:郑玉波:《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99页。)。明显,押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则外的一种新的担保方法。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特色外,还具有自己的特色:(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收效,除债款人与债款人达成协议外,还依赖于作为押金合同标的的钱银的实践交给,不然,押金合同不能收效。(2)单向性,这是一种单向担保。一是主体的单独固定性,交给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款人或受债款人托付的第三人,而受领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款人。二是其法令责任的单向性,其结果也是单独面接受的,即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债款人可从押金中抵扣或优先受偿,而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却无从在押金上追究其法令责任。(3)补偿性,当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债款人可从其受领的押金中优先受偿,然后添补了债款人因而而遭到的丢失,确保了债款人权力的完成。因为所付押金额并不大于债款人的债款,不具有任何惩罚性。(4)预防性,因为不实行债款将有失掉押金的晦气结果,会促进债款人积极地去实行其债款,以防止危险,这将大大地进步债款的实行率。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押金的法令性质是怎么的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详细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别方法,即为了担保债款的实行,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必定数额的金钱或许等价物移送债款人占有,在债款人不实行合同的债款的时分,债款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现在,我国现行法令关于押金尚无清晰的法令规则,根据法令没有强制性规则即为合法的法令准则,应当答应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纳约好给付必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法。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归于质押的领域。其与定金的差异首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款,不具有物权效能;而押金应归于担保物权的领域;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法,而押金仅仅民间买卖过程中习惯上选用的方法,我国法令既未清晰供认也不制止押金这种担保方法;
3、设定人的规模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所以主合同的债款人,也可所以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笔者以为,押金是一种物权,因为依当事人约好而创设,其实是意定担保物权。押金的标的是钱银,钱银为物的一种特别方法,押金因交给而搬运钱银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分配的权力。并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款人的关系上,关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确保买卖安全,确保债款的完成,故又是担保物权。但咱们无法把押金归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任何一种担保方法中。首要,押金不同于定金,定金的适用规模不受约束,而押金只适用于租借合平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定金罚则既适用于给付定金方,也适用于受领定金方,具有惩罚性;押金是一种单向担保,只能由债款人供给,成果也仅仅返还或抵扣,不具惩罚性,却又有补偿性。其次,押金不同于典当,两者最大的差异在于,典当对典当物不搬运占有,押金不光搬运占有,并且还搬运作为押金的钱银的所有权。最终,押金也不同于质押,质押返还的产业有必要是原物,而押金,返还的却不是原物,因而,将押金或确保金交给受领人并非建立质权(注:郑玉波:《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99页。)。明显,押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则外的一种新的担保方法。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特色外,还具有自己的特色:(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收效,除债款人与债款人达成协议外,还依赖于作为押金合同标的的钱银的实践交给,不然,押金合同不能收效。(2)单向性,这是一种单向担保。一是主体的单独固定性,交给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款人或受债款人托付的第三人,而受领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款人。二是其法令责任的单向性,其结果也是单独面接受的,即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债款人可从押金中抵扣或优先受偿,而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却无从在押金上追究其法令责任。(3)补偿性,当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债款人可从其受领的押金中优先受偿,然后添补了债款人因而而遭到的丢失,确保了债款人权力的完成。因为所付押金额并不大于债款人的债款,不具有任何惩罚性。(4)预防性,因为不实行债款将有失掉押金的晦气结果,会促进债款人积极地去实行其债款,以防止危险,这将大大地进步债款的实行率。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