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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超诉讼时效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0:18
债款是有诉讼时效的,假如债款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人是能够不承当债款的,债款人由此丧失了胜诉权。那么,债款超诉讼时效还要承当担保职责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债款超诉讼时效还要承当担保职责吗
即便债款现已超越诉讼时效,可是仍然是在确保期间的,确保人仍然是需求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承当职责后,能够追偿。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某银行、某集团公司签定告贷合同一份,合同约好:由银行为贸易公司供给1000万元流动资金告贷,期限一年,集团公司为贸易公司的告贷供给为期一年的一般确保担保。合同签定后,银行依约发放告贷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准时向银行付出利息。一年后,贸易公司告诉银行:本公司因呈现严峻亏本,不能持续实行还款职责。随后,银行就贸易公司还款才能打开查询,并得出结论:贸易公司已无还款才能。尔后,银行抛开贸易公司,开端与某集团公司进行接洽,因为集团公司资金紧张,还款问题一向未能得以处理。经银行要求,集团公司于两年多后出具许诺函,赞同依照原合同约好条款,持续承当确保职责。同年10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集团公司偿还欠款。
案子审理过程中,贸易公司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而集团公司以为,自己不该承当确保职责,其理由是: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经审理,法院以债款人超越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为由,未支撑其对主债款人的诉讼恳求,但断定集团公司承当确保职责。
【法令解读】
本案归于典型的债款担保胶葛。在本案,当事人关于告贷现实以及担保现实没有任何贰言,争议的焦点是贸易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建立?因而,要精确差异各方当事人的职责,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令规则则成为了要害。
一、贸易公司关于超越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建立,不该承当偿债职责
贸易公司与银行于1998年7月签定告贷合同,告贷于1999年7月到期。1999年5月,在告贷期限届满之前,贸易公司现已向银行明示不能实行还款职责。从即日起,银行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损害。我国民法通则规则,权力人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两年。本案中,作为原告的银行,其在1999 年5月就现已知道其权力遭到了损害,除非有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作,那么,银行就应当在2001年5月前提起诉讼。可是,因为其只重视对贸易公司及集团公司经济状况判别,而疏忽了法令对其行使恳求权的时效要求,其在2001年10月才对贸易公司提起诉讼,明显现已超越诉讼时效。因而,其恳求贸易公司偿还欠款建议不该得到支撑。
二、集团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建立,其应当承当确保职责
本案中,集团公司的抗辩看似合法,其实,该公司片面的适用了法令,其抗辩理由不能遭到支撑。如集团公司所述,担保法的确规则了一般确保中确保人职责置后的一般准则。假如债款人在法令规则的时间内未对主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裁定,抛弃对主债款人的债款,那么,这一起意味着,债款人也失去了其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的时机。这也是一般确保和连带确保的确保人承当职责的差异之一。
可是,在本案中,确认集团公司是否应该承当还款职责,不能只是适用该项规则。超越诉讼时效,债款人能够此作为法定免责的抗辩理由,回绝承当还款职责。可是,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人向债款人许诺实行还款职责的,视为债款人与债款人构成新的债款和债款联系,该法令联系应当遭到维护。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道理也是如此,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该种抗辩理由不该遭到支撑。故此,本案中的集团公司应当承当还款职责。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判定是符合法令规则的。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榜首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该案子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正”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即便债款现已超越诉讼时效,可是仍然是在确保期间的,确保人仍然是需求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承当职责后,能够追偿。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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