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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1:46
所谓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结合不符合成婚条件或法定程序,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能。1981年婚姻法并没有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则,修改后的婚姻法才在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了相应规则,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
无效婚姻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条规则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则,重婚有两种景象:一是有爱人者又与别人挂号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挂号成婚;二是有爱人者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
(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也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即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全部直系血亲,不受代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己身出自同一爸爸妈妈或同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均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则,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凡具有以上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也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发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收拾的无效婚姻有哪些景象的相关常识,信任您经过以上的内容对相关的问题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登陆听讼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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