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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9:58
【案情】
蒲某系某小区业主,不满小区物管费收取数额,于2013年6月3日在小区内粘贴《反对书》,内容有“某业主委员会,你们煞费苦心,安排建立业主委员会,究竟你们的意图、意图是什么?是主持公道、公平、揭露、公平,构建调和小区,仍是借物业管理的权势,捞一把钱”、“敬请广阔业主们,不要信任业主委员会,咱们要做真实的业主,举行整体业主大会,再与某某物业公司定价”。2013年6月10日蒲某又在小区内粘贴《告诉》,内容写着有“某小区业主拟于2013年6月11日晚上19:00左右在楼下空位谈论2013年及往后物管费及建造公共设施等事项,事关本身利益,请积极参与,假如都存在投机取巧,坐收渔利的心思,必被分割”,“工作不大,事理不小,愿来者请动步,不来无人请,此事若不成,万事不能成”。过后,该业主委员会因文明城市环境卫生建造,花30元请人除去了《反对书》和《告诉》,并屡次与蒲某交流处理无果,遂申述其法院,要求蒲某中止声誉危害、揭露赔礼道歉、赔偿丢失30元。
蒲某以为,其地点小区的某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规范、做法不合法,因而提出揭露反对。《反对书》写着“借某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势,捞一把钱”,对方望文生义、误导业主、忽悠法庭,这些话并没有清晰指物业委员会捞一把钱,而是根据其做法表明反对。其粘贴《告诉》的内容没有差错和违法之处。其在小区内粘贴《反对书》、《告诉》仅仅对物业管理费提出不满和批判,这是作为小区业主的正当权力,并没有危害业主委员会的声誉权。
【不合】
对蒲某的行为是否危害小区业主委员会声誉权,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蒲某表达反对的方法过火,在小区内粘贴《反对书》、《告诉》现已具有必定规模的揭露性和传达性,现已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社会声誉形成危害,构成侵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蒲某系小区业主,从其粘贴《反对书》、《告诉》内容而言,仅对物管费收取数额与做法进行揭露反对,没有伪造现实,没有凌辱、诽谤和走漏别人隐私的行为,缺少声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
【分析】
声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取得的社会点评即自己的声誉,依法享有的不行侵略的权力。
危害声誉权案子,确定是否构成危害声誉权的职责,有必要契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侵权人的片面差错
声誉权的侵权职责是一般侵权职责,适用差错职责准则,要求侵权人具有片面差错。
2、存在危害结果。声誉危害,受害人得社会点评下降
精力丢失,受害人遭受的苦楚、压抑、郁闷等爱情危害。产业丢失,受害人产业上的丢失。
3、危害人行为的违法性
危害公民声誉权的方法主要有凌辱、诽谤和走漏别人隐私。公开危害别人品格、损坏别人声誉的凌辱行为;伪造并分布某些虚伪的现实,损坏别人声誉的诽谤行为;成心走漏别人隐私,给别人形成声誉危害。
4、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两者具有客观性,也具有必定的片面因素,往往是建立在客观现实上的一种推定,但不应是片面臆断或毫无根据的估测。
上述论说得出,是否构成危害声誉权,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声誉被危害的现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来确定。声誉权是否遭到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凌辱、诽谤和走漏别人隐私。凌辱是指用言语(包含书面和口头)或举动,公开危害别人品格、损坏别人声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或极端龌龊的言语谩骂、嘲讽别人,使别人心灵遭受羞耻等;诽谤是指伪造并分布某些虚伪的现实,损坏别人声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无中生有地伪造别人风格欠好,并四处张扬,损坏别人声誉,使别人精力遭到很大苦楚等。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与蒲某因物业管理费收取发作不合,蒲某在小区内粘贴《反对书》和《告诉》,其行为具有必定揭露性和传达性,但其内容并没有谩骂、嘲讽别人,没有伪造并分布某些虚伪的现实 。“借某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势,捞一把钱” “敬请四臣一品广阔业主们不要信任业主委员会,咱们要做真的业主,举行整体业主大会,与天天物业公司定价”,结合上下文了解没有损毁该业主委员会品格尊严的意思,《反对书》、《告诉》中的其他句子也没有损毁该业主委员会声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顾客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许服务质量进行批判、谈论,不应当确定为危害别人声誉权。但借机诽谤、诽谤,危害其声誉的,应当确定为危害声誉权”,蒲某的行为仅停留在业主委员会收取物管费数额和做法提出批判程度,并没有借机成心诽谤、诽谤业主委员会声誉。因而,蒲某的行为缺少声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声誉侵权。
但从维护公共利益而言,蒲某的行为过火,处理问题的方法方法不当,对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收费问题即便有定见,应该经过合理途径进行反映,不应在小区内处处粘贴《反对书》、《告诉》。遵纪守法、遵守并履行团体安排依法谈论经过拟定的规约,维护个人寓居环境的美丽和卫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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