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根本区别在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2:14
合同欺诈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边界
合同欺诈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底子差异在于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诚心,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资产的目的。没有这一目的,仅仅由于在实行合同过程中,因遭天灾人祸或商场改变等客观原因,使当事人无才能持续实行合同的,只能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可是,目的是人的片面内涵的心理活动,确认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陈说,而是要依据案子的各种客观事实进行归纳判别,防止片面性、片面性和表面性。依据实践经验,小编以为一般应留意调查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有无实践履约才能。一般情况下,有履约诚心的,都是有履约才能的,不然就不会签定合同。而合同欺诈者则往往是底子没有履约才能的。
2、行为人签定合同有无运用欺诈手法。合法企业签定合法有用的合同,没有适用欺诈手法,且有履约才能,一般是能够证明其有履约诚心的。可是,关于底子无意履约的合同欺诈行为而言,是不可能没有欺诈的。这种欺诈能够在签定合同之时,以虚拟的单位或许以假造收据、虚伪产权等手法签定底子不可能实行的或许是使对方在发觉上圈套时无法追回丢失的合同,也能够是在签定方式有用的合同之时,隐秘自己底子不计划实行合同的实在目的,在获取对方资产之后即逃匿。
3、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行动。有实行合同诚心者,必然会尽力创造条件实行合同,而合同欺诈者一般是不会有实行合同的实践行动的,有的即便实行部分合同,也是为了骗得对方信赖,以到达骗得其资产之目的。收受对方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之后,即逃匿的,底子不实行合同,不管其合同方式上是否有用,其欺诈目的确认无疑,当然构成合同欺诈罪。
合同欺诈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底子差异在于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诚心,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资产的目的。没有这一目的,仅仅由于在实行合同过程中,因遭天灾人祸或商场改变等客观原因,使当事人无才能持续实行合同的,只能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可是,目的是人的片面内涵的心理活动,确认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陈说,而是要依据案子的各种客观事实进行归纳判别,防止片面性、片面性和表面性。依据实践经验,小编以为一般应留意调查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有无实践履约才能。一般情况下,有履约诚心的,都是有履约才能的,不然就不会签定合同。而合同欺诈者则往往是底子没有履约才能的。
2、行为人签定合同有无运用欺诈手法。合法企业签定合法有用的合同,没有适用欺诈手法,且有履约才能,一般是能够证明其有履约诚心的。可是,关于底子无意履约的合同欺诈行为而言,是不可能没有欺诈的。这种欺诈能够在签定合同之时,以虚拟的单位或许以假造收据、虚伪产权等手法签定底子不可能实行的或许是使对方在发觉上圈套时无法追回丢失的合同,也能够是在签定方式有用的合同之时,隐秘自己底子不计划实行合同的实在目的,在获取对方资产之后即逃匿。
3、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行动。有实行合同诚心者,必然会尽力创造条件实行合同,而合同欺诈者一般是不会有实行合同的实践行动的,有的即便实行部分合同,也是为了骗得对方信赖,以到达骗得其资产之目的。收受对方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之后,即逃匿的,底子不实行合同,不管其合同方式上是否有用,其欺诈目的确认无疑,当然构成合同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