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家庭团结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6:09
老迈老三以当年签下的《安定团结决议书》为据,诉至法庭要与老二平分父亲遗下的房产一套,却因为父亲在世时,已留下公证遗言,写明这套房子由老二一人承继。因为公证遗言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遗言,近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老迈陈甲、老三陈丙要求承认老二陈乙所持公证遗言无效,并要求承认享有父亲遗下的304室一半产权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家住闵行的陈老伯和张老太有陈甲、陈乙和陈丙3个儿子。早年,老夫妻在闵行一起租借运用公有住房304室一套。因为兄弟3人对爸爸妈妈的房子均存有承继之心,爸爸妈妈忧虑日后生变,故在2006年7月,爸爸妈妈趁健在之时,招集3子一起签定了《安定团结决议书》。决议书约好,房子如出卖,一半房款归二子陈乙,另一半归长子陈甲和3子陈丙两人一切。2008年4月,母亲张老太逝世。上一年8月,陈老伯也因病逝世。合理陈甲和陈丙欲持《安定团结决议书》与陈乙商议遗产、即304室的承继问题,孰料陈乙却拿出了父亲陈老伯写下的一份遗言,并要求按遗言所约悉数占有304室。陈甲陈丙当然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承认陈乙所持遗言无效,并由陈甲和陈丙享有304室房子的一半权力。
陈乙辩称,304室原系公房,由爸爸妈妈一起租借运用。母亲张老太逝世后,因其时仍为公有住房,故不存在承继问题。2009年3月,父亲陈老伯买下房子产权,并于2009年4月获得产证。且父亲陈老伯立有公证遗言一份,表明304室房子由陈乙一人承继。因而,不同意陈甲和陈丙的诉讼请求。
本来,陈老伯于2009年3月出资买下这套304室房子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9年5月,陈老伯前往闵行区公证处立下遗言一份,遗言载明:我具有坐落于闵行的304室室房子一套的产权。现决议,我故世后,上述房子产权由次子陈乙承继。
法院以为,公证遗言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遗言。尽管2006年签定的《安定团结决议书》带有必定的遗言性质,但因2009年5月陈老伯所作公证遗言后而失效。因304室在张老太生前系公有住房,张老太逝世后,该房子租借权由其他租借人陈老伯个人享有。后陈老伯买下产权后的权力应归陈老伯个人一切,因而,陈老伯以此权力缔结公证遗言并无不当,应承认其法律效力。一起,公证机关制造公证遗言之程序合法,故陈甲和陈丙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撑。
家住闵行的陈老伯和张老太有陈甲、陈乙和陈丙3个儿子。早年,老夫妻在闵行一起租借运用公有住房304室一套。因为兄弟3人对爸爸妈妈的房子均存有承继之心,爸爸妈妈忧虑日后生变,故在2006年7月,爸爸妈妈趁健在之时,招集3子一起签定了《安定团结决议书》。决议书约好,房子如出卖,一半房款归二子陈乙,另一半归长子陈甲和3子陈丙两人一切。2008年4月,母亲张老太逝世。上一年8月,陈老伯也因病逝世。合理陈甲和陈丙欲持《安定团结决议书》与陈乙商议遗产、即304室的承继问题,孰料陈乙却拿出了父亲陈老伯写下的一份遗言,并要求按遗言所约悉数占有304室。陈甲陈丙当然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承认陈乙所持遗言无效,并由陈甲和陈丙享有304室房子的一半权力。
陈乙辩称,304室原系公房,由爸爸妈妈一起租借运用。母亲张老太逝世后,因其时仍为公有住房,故不存在承继问题。2009年3月,父亲陈老伯买下房子产权,并于2009年4月获得产证。且父亲陈老伯立有公证遗言一份,表明304室房子由陈乙一人承继。因而,不同意陈甲和陈丙的诉讼请求。
本来,陈老伯于2009年3月出资买下这套304室房子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9年5月,陈老伯前往闵行区公证处立下遗言一份,遗言载明:我具有坐落于闵行的304室室房子一套的产权。现决议,我故世后,上述房子产权由次子陈乙承继。
法院以为,公证遗言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遗言。尽管2006年签定的《安定团结决议书》带有必定的遗言性质,但因2009年5月陈老伯所作公证遗言后而失效。因304室在张老太生前系公有住房,张老太逝世后,该房子租借权由其他租借人陈老伯个人享有。后陈老伯买下产权后的权力应归陈老伯个人一切,因而,陈老伯以此权力缔结公证遗言并无不当,应承认其法律效力。一起,公证机关制造公证遗言之程序合法,故陈甲和陈丙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