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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的法律意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23:04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这是法令关于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的统辖一般规则,即发作胶葛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要么申述至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从这儿能够看出,清晰合同实行地比清晰合同签定地更具有法令含义)。

所以,一般来说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没有统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根据此规则,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有统辖权,要一起满意以下条件才能够:


1、两边签定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可);

2、两边所签定的书面合同中已清晰约好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为统辖法院;

3、两边关于统辖法院的约好,没有违背法令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只要一起具有以上三个条件,清晰合同签定地才具有法令含义,不然关于合同的实行以及可能发作的诉讼,其实际含义适当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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