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婚前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4:34
【案情】郑某与聂某爱情三年后,在2003年决议举行婚礼,聂某为了表明对妻子郑某的真爱,在婚前与郑某签定了一份忠实协议,协议中特别阐明:聂某不对郑某扯谎,不会有外遇,确保对郑某一个人诚心真情,假如违背此忠实协议,则家里的一切产业归郑某一切。2006年聂某在网上与一名女子联系暧昧,有聊天记录为证且聂某时常以进货为名出差,两人常常分家。现郑某向法院申述要求与聂某离婚,并提出家里的一切产业归她一切。【不合】忠实协议是否具有法令效力?第一种定见以为忠实协议具有法令效力。此协议不违背法令的制止性规则,依据法不制止即可为的精力,此种协议是有法令约束力的。第二种定见以为该协议不该受法令维护,协议无效。首要此协议约好的内容饯别和结果,是品德的问题,不是法令问题。不管是从协议的目的仍是内容来看,两边都没有想经过这一份忠实协议来建立对产业分配的目的。其次,两边所签定的关于违背此协议即一切产业归一方一切的约好是“忠实协议”,也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即未违背两边缔结此协议的原始目的即可确认有用,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忠实责任是一种品德责任,而不是法令责任。【管析】原文笔者附和第一种定见。其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则夫妻应当彼此忠实,彼此尊重;该条确认了夫妻之间有彼此忠实的责任。应该诚笃、坦诚相待以及互敬互爱。夫妻彼此坚持忠实是婚姻联系最实质的要求。本案当事人婚前签定此忠实协议,便是为了实行对妻子的一个忠实责任,只是在与其它人不同的是,将这个本来比较抽象化的忠实协议详细化了、书面化了,并规则了违背此忠实协议的结果。因而,这个婚前忠实协议彻底契合婚姻法的准则和精力。2、该协议是在两边自愿的根底上签定了,不存其间任何一方受钳制或许受诈骗而违背本身毅力的景象,我国法令其间一项底子精力即“法不制止即可为”,而该忠实协议并没有违背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而且,郑某与聂某也都是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聂某应该对其行为或许带来的结果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才能,由于,郑某与聂某签定的这份忠实协议是具有法令效力的。能够对当事人两边发生法令约束力的。 3、在司法实践傍边,依据《婚姻法》的相关精力,在处理离婚案子的准则是:坚持男女相等,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料无差错方,尊重当事人志愿,有利出产、便利日子的准则,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在本案中,郑某有依据证明男方有外遇的现实,那么聂某作为有差错一方,法院在切割离婚产业时应当而且当然要倾向于维护无差错的郑某的相关权益。在这个时分,此忠实协议也为这个“倾向”维护的度供给了一个当事人两边所约好的度,忠实协议是根据当事人自愿而签定的,具有法令效力”。本文笔者对原文笔者的观念不能予以苟同,本文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即为“婚前忠实协议”不受法令维护,为无效行为。理由如下:一、从民法法理上讲,婚前忠实协议是没有民法上的法令效力的。由于情感是无法预见、很难操控的,夫妻忠实并不是能够进行这种约好的标的物。究竟怎样才叫做需求进行补偿的“不忠”,也很难体确认。爱情是法令无法调整和点评的,婚前忠实协议不是民事法令行为,而是一种友情行为。爱情是不能用债来表明的,因而,婚前忠实协议底子不能成立民事法令行为,更谈不上收效。二、婚前忠实协议的内容不归于合同法的调整目标而归于品德调整的领域,夫妻婚前忠实协议不是合同,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合同应该包含三个法令特征:一是相等主体;二是当事人合意;三是合意内容为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责任联系。“夫妻婚前忠实协议”契合合同的前两个特征即相等主体和当事人合意,可是此种协议却不契合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即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责任联系,忠实协议的内容并没有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责任联系。由于其不是合同,所以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