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有哪些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3:02
国家公布的《劳作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规范”)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规范的平稳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施行修订后劳作能力判定规范有关问题处理定见的告诉》(人社部发〔2014〕8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践,提出以下定见,请同时贯彻落实。
一、新规范施行后,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管理办法》规则提出的劳作能力复核判定、再次判定(本告诉第三条规则的景象在外)或许复查判定请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规范进行判定。
二、新规范施行前,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管理办法》规则提出劳作能力复核判定、再次判定或许复查判定请求但没有作出判定结论的,新规范施行后,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规范进行判定。若因规范发生变化导致判定等级低于原规范的,按照就高准则作出判定结论。
三、新规范施行前,已按照《江苏省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管理办法》规则提出劳作能力复核判定,并在新规范施行后,对该复核判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判定请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规范进行判定。若因规范发生变化导致判定等级低于原规范的,按照就高准则作出判定结论。
四、新规范施行前已作出劳作能力判定结论,新规范施行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管理办法》规则提出劳作能力复查判定及对复查判定结论不服提出复核判定但未提出再次判定请求、且复核判定等级发生变化的,工伤员工的伤残补贴和日子护理费自作出复核判定结论的次月起作出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规范,按与用人单位免除停止劳作联系前最终一次的判定结论确认。
一、新规范施行后,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管理办法》规则提出的劳作能力复核判定、再次判定(本告诉第三条规则的景象在外)或许复查判定请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规范进行判定。
二、新规范施行前,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管理办法》规则提出劳作能力复核判定、再次判定或许复查判定请求但没有作出判定结论的,新规范施行后,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规范进行判定。若因规范发生变化导致判定等级低于原规范的,按照就高准则作出判定结论。
三、新规范施行前,已按照《江苏省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管理办法》规则提出劳作能力复核判定,并在新规范施行后,对该复核判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判定请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规范进行判定。若因规范发生变化导致判定等级低于原规范的,按照就高准则作出判定结论。
四、新规范施行前已作出劳作能力判定结论,新规范施行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管理办法》规则提出劳作能力复查判定及对复查判定结论不服提出复核判定但未提出再次判定请求、且复核判定等级发生变化的,工伤员工的伤残补贴和日子护理费自作出复核判定结论的次月起作出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规范,按与用人单位免除停止劳作联系前最终一次的判定结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