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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怎么维护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6:13
公司不签定劳作合同员工要怎样保护权益
法令回答
劳作裁定委以为,企业应该与小张签定劳作合同,但企业一向未与小张签定,所以小张能够向企业提出停止劳作联系,企业应该依照有关规则为小张处理退工挂号存案手续。劳作裁定委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企业在规则的时刻内为小张处理退工挂号存案手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定劳作合同,现在员工提出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是否要提早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假如员工随时与用人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此为由不为员工处理退工挂号存案手续。依据《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四十条规则:“应当缔结劳作合同而未缔结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停止劳作联系。”依照本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小张建立了劳作联系,就应该与小张签定劳作合同,但一向未与小张签定。所以,小张依照《法令》的规则,随时能够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无须提早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企业要求小张有必要提早三十天提出是没有法令依据的。一起,依照《法令》第五十六条规则:“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令规则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由劳作保证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能够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由此可见,企业的这种说法和做法都是过错的,应予以纠正。
详细事例
小张通过熟人介绍去一家私营企业应聘,通过面试,被该企业选用,从事企业产品出售作业。上班后小张将劳作手册和个人社会保险搬运单等资料交给企业人事部分,并向企业提出要求签定劳作合同。企业当面赞同,但托故迟迟未与小张签定劳作合同。一晃时刻过去了一年,企业仍未与小张签定合同。小张在屡次要求无望的情况下,只能向企业提出停止劳作联系。企业却以为小张成心刁难企业,所以不为小张处理退工挂号存案手续。小张与企业几经交涉没有得到解决,只能请求劳作裁定。
在劳作裁定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小张以为,因为企业一向不与自己签定劳作合同,虽屡次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仍未与他签定劳作合同,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危害,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自己即提出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但企业至今未为他处理退工挂号存案手续,要求企业立刻处理退工挂号存案手续。
企业则以为,小张忽然提出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是有意给企业出难题,企业产品正值出售旺季,他现在不做应该提早三十天提出,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丢失,所以不赞同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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