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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文书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6:52
当法院作出判定后,有时可能会呈现义务人不实行义务的状况,这时权利人能够请求实行。而关于一些债款文件来说,是能够强制实行公证的,那么强制实行公证在哪处理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强制实行公证文书规模
(一)告贷合同、借用合同、无产业担保的租借合同;
(二)赊欠货品的债款文书;
(三)各种欠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膏火、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契合赋予强制实行效能条件的其他债款文书。
处理赋予债款文书强制实行效能公证应当留意的问题
(一)请求处理赋予债款文书强制实行效能公证,当事人应当对债款债款的标的、数额(包含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实行期限、地址和方法约好清晰。
(二)债款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款人(包含担保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义务时,其乐意承受强制实行的许诺。
(三)债款人(包含担保人)的托付署理人署理申办公证时,在债款文书中增设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条款的,其授权托付书中应当包含授权增设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内容,或包含授权申办具有赋予债款文书强制实行效能公证的内容,或包含授权署理签订合同的内容。
(四)对核实债款不实行或不适当实行的方法所作的约好应当清晰。当公证组织依照当事人约好的方法进行核实时,无法与债款人(包含担保人)取得联系,或债款人(包含担保人)未按约好方法回复,或债款人(包含担保人)回复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资料,不影响公证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实行证书。
(五)债款文书经公证并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后,债款人或许债款人对该债款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时,假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能够强制实行公证的债款文件是有规模的,包含告贷合同、借用合同、无产业担保的租借合平等。债款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义务时,其乐意承受强制实行的许诺。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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