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必要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3:24
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成婚的条件
[法令剖析]
关于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成婚,首要触及法令适用、应实行的成婚程序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应契合的条件等问题。
一、关于法令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子中法院地点地法令。”依此规则,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挂号成婚,有必要恪守我国《婚姻法》及其其它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公布并实行了的《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办一婚姻挂号的几项规则》中也有相同规则:“请求成婚挂号的男女双方,有必要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则的有关条款。”本案中,乔治与李颖请求挂号成婚时,乔治年仅21周岁,没有到达我国婚姻法规则的22周岁的成婚年龄,因此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处理挂号是正确的。
二、关于挂号机关
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上述《规则》中第1条规则:“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包含常驻我国和暂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久居我国的侨胞)在我国境内自愿成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有必要共同到我国公民一方户口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挂号机关才干处理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的成婚挂号手续。所以在本案中,乔治与李颖不能在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处理成婚挂号,有必要到广东省指定的某区人民政府婚姻挂号机关处理。
三、关于挂号资料
在本质条件,乔治李颖应当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必备条件和制止条件,即男女双方彻底自愿、到达法定婚龄、制止、制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成婚、制止患有麻风病或医学上以为不能成婚的疾病的人成婚。
在方式条件上,除规则男女双方当事人有必要到我国公民一方户口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挂号外,民政府1983年8月26日《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处理婚姻挂号的同项规则》第3条规则:”请求成婚挂号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别离持有下列证件:
(一)我国公民
1.自己的户籍证明。
2.自己户口地点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作业地点单位县级以上机关、校园、作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自己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作业、作业性质、请求与何人成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
1.自己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分公布发的身份证件,或暂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胞
1.自己护照或替代护照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自己户口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作业地点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园、作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自己名字、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作业、请求与何人成婚的证明。
此外,请求成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挂号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民政府部的上述《规则》还规则,下列我国公民禁绝同外国人成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把握严重秘要的人员(2)正在承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法令剖析]
关于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成婚,首要触及法令适用、应实行的成婚程序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应契合的条件等问题。
一、关于法令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子中法院地点地法令。”依此规则,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挂号成婚,有必要恪守我国《婚姻法》及其其它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公布并实行了的《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办一婚姻挂号的几项规则》中也有相同规则:“请求成婚挂号的男女双方,有必要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则的有关条款。”本案中,乔治与李颖请求挂号成婚时,乔治年仅21周岁,没有到达我国婚姻法规则的22周岁的成婚年龄,因此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处理挂号是正确的。
二、关于挂号机关
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上述《规则》中第1条规则:“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包含常驻我国和暂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久居我国的侨胞)在我国境内自愿成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有必要共同到我国公民一方户口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挂号机关才干处理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的成婚挂号手续。所以在本案中,乔治与李颖不能在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处理成婚挂号,有必要到广东省指定的某区人民政府婚姻挂号机关处理。
三、关于挂号资料
在本质条件,乔治李颖应当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必备条件和制止条件,即男女双方彻底自愿、到达法定婚龄、制止、制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成婚、制止患有麻风病或医学上以为不能成婚的疾病的人成婚。
在方式条件上,除规则男女双方当事人有必要到我国公民一方户口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挂号外,民政府1983年8月26日《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处理婚姻挂号的同项规则》第3条规则:”请求成婚挂号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别离持有下列证件:
(一)我国公民
1.自己的户籍证明。
2.自己户口地点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作业地点单位县级以上机关、校园、作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自己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作业、作业性质、请求与何人成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
1.自己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分公布发的身份证件,或暂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胞
1.自己护照或替代护照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自己户口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作业地点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园、作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自己名字、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作业、请求与何人成婚的证明。
此外,请求成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挂号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民政府部的上述《规则》还规则,下列我国公民禁绝同外国人成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把握严重秘要的人员(2)正在承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