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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1:42
导言
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根本的人权,二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抵触未曾连续,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内在与外延法学家们也存在不同的见地。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抵触形状及处理和谐办法亦不尽相同。那么,隐私权和知情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力?二者之间存在哪些抵触?应该如何来和谐这些抵触?本文就试做讨论。
一、  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说
要剖析隐私权与知情权抵触表现形状,探求二者抵触的处理和谐办法,咱们须先清晰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力特色等根本问题。
(一)隐私权意义及其法令维护
鉴于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以及其规模受公共利益约束等特色,咱们以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家活动和私有范畴进行分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权力主体归于自然人,法人和不合法人安排不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的内容首要包含:(1)自然人日子安定权。即权力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毅力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别人的干与或分配。(2)自然人日子信息保密权。即个人信息和材料、产业情况、函件等,自然人有权制止别人不合法偷听、盗取。(3)自然人隐私运用权。权力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毅力运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意本身需求的活动,如编撰自传等。但隐私权力用不得违背法令,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隐私权作为一项根自己权应遭到法令的维护。隐私权维护准则首要有直接维护和直接维护两种方法。我国对隐私权的法令维护归于直接维护方法。即法令不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隐私权被损害时,有必要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在我国,隐私权遭到损害是往往经过名誉权等人身权维护得到救助。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清晰规则,不过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晰供认公民隐私权的情绪。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许法令还有规则的以外,应当揭露进行。”明显,我国这些维护自然人隐私权的直接法令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是不齐备、不缜密的。不能表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在维护人权方面的优越性。自己以为我国应该树立契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维护系统。
(二)知情权意义及其法令维护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知悉权”,这一概念是美国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pper)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提出的。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跟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及其私权力特色。咱们以为知情权应当是广义知情权,即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在与权力,包含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根据知情权的成效,咱们将其内容分为三类:(1)知政权,即公民、法人及其他安排依法享有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布景材料与国家所公布的法令、法规和政策的权力。(2)社会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信息的权力。(3)自然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享有了解触及自己和与自己有严重利益联系的其他自然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力。
有关知情权的法令维护在我国现行的法令系统中,没有直接法令条文根据。一般是从规则言辞、出书自在的法令条文中引申出来的。一起我国的其他一些法令中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大众知情权的内容;如行行政处罚法规则的揭露准则”、奉告准则”、听证准则”等;以及《顾客权益维护法》规则的顾客享有知悉其购买、运用的产品或许承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等。也就是说我国没有拟定一部相似其他国家公布的情报揭露方面的法令,有关知情权的内容都只能零星地见之于宪法及各部门法。知情权作为一项根自己权,应当习惯我国法治开展的需求,私法范畴知情权有必要作为一种根本的民事权力归入法令维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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