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的承包人对其建设成果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11:51
【实践施工人常识】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必备条件
是不是一切的承包人对其建造效果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呢?答复是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承包人行进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需要具有必定的条件。
(一)建造工程合同依法建立。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由此可见,合同法只维护承包人追偿工程价款的合法权力,如合同被承认无效,则承包人不享有追偿工程价款的权力,而只能恳求折价补偿,折价补偿不是工程价款。天然不能适用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承包人享有优先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为承包人施工所完结,归于发包人一切的修建效果,但不包含建造工程配套运用并未拼装或固定在不动产上的动产及土地运用权。我国房地产法规和《担保法》明确规则:典当建立后,土地上新增房子不归于典当物,需拍卖典当的房地产时,能够依法将典当的房地产和新增的房子一起拍卖。但对新增房子拍卖所得,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合同法》也规则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修建物所占土地的交换价值不享有优先权。因而,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仅应就自己直接作出价值奉献的部分优先受偿。
(三)有必要是已竣工的工程,不包含在建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已实践竣工,不是指竣工检验。司法实践中建立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行使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一样的。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建造工程合同建立之时建立。但承包人行使该项权力则还需具有必定条件。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好悉数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是承包人行使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先决条件。如果把竣工检验作为行使的条件就简单形成发包人歹意延迟工程检验,以排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是发包人以建造工程合同约好应付出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含工程竣工后的的工程结算款,也包含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
是不是一切的承包人对其建造效果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呢?答复是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承包人行进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需要具有必定的条件。
(一)建造工程合同依法建立。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由此可见,合同法只维护承包人追偿工程价款的合法权力,如合同被承认无效,则承包人不享有追偿工程价款的权力,而只能恳求折价补偿,折价补偿不是工程价款。天然不能适用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承包人享有优先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为承包人施工所完结,归于发包人一切的修建效果,但不包含建造工程配套运用并未拼装或固定在不动产上的动产及土地运用权。我国房地产法规和《担保法》明确规则:典当建立后,土地上新增房子不归于典当物,需拍卖典当的房地产时,能够依法将典当的房地产和新增的房子一起拍卖。但对新增房子拍卖所得,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合同法》也规则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修建物所占土地的交换价值不享有优先权。因而,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仅应就自己直接作出价值奉献的部分优先受偿。
(三)有必要是已竣工的工程,不包含在建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已实践竣工,不是指竣工检验。司法实践中建立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行使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一样的。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建造工程合同建立之时建立。但承包人行使该项权力则还需具有必定条件。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好悉数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是承包人行使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先决条件。如果把竣工检验作为行使的条件就简单形成发包人歹意延迟工程检验,以排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是发包人以建造工程合同约好应付出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含工程竣工后的的工程结算款,也包含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